員工簽訂了合同后違約會怎么樣(員工簽了合同被辭退怎么賠償)
員工簽訂了合同后違約該如何
法律分析: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2、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員工簽合同不履行完怎么處理
合同簽訂后不履行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至于具體的追究的方式的話,首先雙方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或者是繼續(xù)履行合同,如果說對方拒絕履行的話,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
一、合同簽訂后不履行怎么處理?
合同簽訂后不履行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此時是可以通過訴訟或者是仲裁協(xié)商方式解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具體的承擔責任方式是什么?
(一)采取補救措施
1、采取補救措施的含義。采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與繼續(xù)履行(解決不履行問題)和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
2、采取補救措施的類型。關于采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我國相關法律做了如下規(guī)定:
(1)《民法典》第582條規(guī)定為: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guī)定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3)《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guī)定為:修理、更換、退貨。
3、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在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1)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民法典》第510條仍不能確定違約責任為前提。換言之,對于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形式,當事人有約定者應依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者,首先應按照《民法典》第510條規(guī)定確定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又不能按照《民法典》第510條規(guī)定確定違約責任的,才適用這些補救措施。
(2)應以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大小為依據,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補救方式。
(3)受害方對補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選定的方式應當合理。
(二)賠償損失
1、賠償損失的概念與確定方式。賠償損失,在《民法典》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如下特點:
(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根本救濟功能,任何其他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金錢為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為金錢,因此,賠償損失主要指金錢賠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為賠償。
(3)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4)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違約賠償的范圍和數額,可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有兩種: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
2、法定損害賠償。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guī)定的,由違約方對守約方因其違約行為而對守約方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方對于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消極損失(可得利益損失)《民法典》第584條規(guī)定,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可見其賠償范圍包括現有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前者主要表現為標的物滅失、為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為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訴訟費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適當履行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
(2)合理預見規(guī)則。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為限。合理預見規(guī)則是限制法定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一項重要規(guī)則,其理論基礎是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對此應把握以下幾點:
1合理預見規(guī)則是限制包括現實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的損失賠償總額的規(guī)則,不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
2合理預見規(guī)則不適用于約定損害賠償;
3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可能的損失,應當根據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者情況加以判斷。
(3)減輕損失規(guī)則。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其特點是:一方違約導致了損失的發(fā)生;相對方未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造成了損失的擴大。
3、約定損害賠償。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它具有預定型(締約時確定)從屬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附條件性(以損失的發(fā)生為條件)
合同簽訂之后,雙方當事人必須要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來履行自身的義務,否則的話,由此而產生一定的責任是需要承擔的,最常見的一種責任就是違約的責任,此時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或者是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
簽了勞動合同不想去了要違約金嗎
法律分析:簽訂勞動合同以后不去上班有以下兩種情況下是需要交違約金的,其他情況下是不用交違約金的: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2、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