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解除合同還能要求賠償嗎(簽了協(xié)議一方反悔怎么辦)
解除勞動合同已經簽字,能要賠償嗎
解除勞動合同已經簽字,是否能要賠償,要分情況而定: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存在的情形,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依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如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如依法不用提前通知的,應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4、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辦理離職證明、轉移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等手續(xù);
5、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結清用人單位的債務。
綜上所述,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必須是用人單位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由于勞動者自己的原因導致解除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同時,勞動者也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盡快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以免超過法定時效期限無法獲得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還能追究違約責任嗎
合同解除后還能追究違約責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有哪些情形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合同關系解除,就不存在違約責任。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現為違約責任,而是一種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除勞動關系后還能否要求工傷賠償
一、解除勞動關系后還能否要求工傷賠償
1、工傷發(fā)生在勞動關系期間,解除勞動關系后同樣可以要求工傷賠償。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fā)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fā)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fā)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fā)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yǎng)親屬按月支付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guī)定處理。
二、可以賠付工傷的條件有哪些
可以賠付工傷的條件如下: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于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fā)明創(chuàng)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huán)境中接觸職業(yè)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yè)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qū)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fā)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zhàn)致殘軍人復原專業(yè)到企業(yè)工作后舊傷復發(fā)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fā)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fā)生意外屬工傷。
離職合同簽了還能要求賠償嗎
員工簽了離職協(xié)議后,是否還能要求賠償,要看具體情況:如果離職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認定離職協(xié)議有效,員工明確表示放棄其他權利,雙方無其他爭議,則員工不能再要求賠償。
如果離職協(xié)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明顯不公平的情況,員工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協(xié)議,并要求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協(xié)議約定支付應有的經濟補償金或者工資以及相關待遇,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則員工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并要求賠償。
解除合同后還能追究違約責任嗎
合同解除了一般不可以追究違約責任。合同解除后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消滅,對于權益受到侵害的部分,可以賠償損失或者采取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等其他補救措施。
合同解除還有違約責任的存在。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終止后有關結算和清理條款效力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系。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了合同,在合同期間并不清楚對方做了些什么事情,等合同解除了才發(fā)現原來在合同存續(xù)期間對方有違約的情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離職簽了協(xié)議后還能仲裁賠償嗎
法律分析:簽了離職協(xié)議還可以仲裁。如果已經就離職補償達成一致,且明確表示放棄其他權利,雙方再無其他爭議的,雖然可以申請仲裁,但仲裁會面臨敗訴的風險。即程序上的權利還是有的,但是實體上的權利視為雙方已經達成一致了,勞動者不能反悔。如單位涉嫌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承擔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xù)、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xié)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