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區(qū)別)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qū)別
法律主觀:
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指對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使其喪失在訴訟中的勝訴權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間為法定的權利存續(xù)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fā)生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區(qū)別如下:,第一、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適用于形成權,也可適用于請求權,如《產品質量法》第45條第2款規(guī)定之10年期間。,第二、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須兩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和權利繼續(xù)不行使之事實狀態(tài);除斥期間只需一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并不使不行使權利本身消滅,而只是消滅附著于其上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使權利本身消滅。,第四、期間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即權利人能行使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而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時起算。,第五、期間是否可變不同。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第六、法院是否可依職權主動適用不同。訴訟時效之經過必須經享有時效利益之人為主張之后法院才可適用之;除斥期間之是否經過,法院應依職權主動調查而適用之。,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fā)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一)訴訟時效屬于消滅時效,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即喪失了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這時,權利人雖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除有延長時效的正當理由外,一般難于勝訴,即訴訟時效消滅了權利人的勝訴權。,(二)訴訟時效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如自愿履行義務,權利人仍有權受領,此時,義務人不得以不知時效期間屆滿為理由而要求返還。因為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不因時效屆滿而消滅。,(三)訴訟時效屬于強制性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及其具體內容必須由國家法律作出規(guī)定,當事人必須遵守,如果當事人之間訂有關于訴訟時效期間的縮短、延長,以及預先放棄時效"利益的協議,則這種協議無效。這是因為時效制度具有強制性,當事人必須遵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