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zhí)行期間代位權訴訟(強制執(zhí)行與代位權的區(qū)別)
案件執(zhí)行期間能否提起代位權訴訟
法律分析:案件執(zhí)行期間法院只有在確認債務人確實已經(jīng)沒有財產可以償還債權人的債務時,債權人對次債務人提出代位權訴訟,才會被法院通過,才能依法行使代位權。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民法典債權人代位權與訴訟時效是什么
法律分析:債權人代位權,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也叫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機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訴訟時效也是三年。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代位權訴訟四要件
代位權訴訟四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有效債權;
2、債權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的行為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實現(xiàn);
4、債務人的債權沒有人身專屬性。
代位權訴訟要件如下: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并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xiàn)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綜上所述,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已協(xié)助保全的執(zhí)行階段提出異議,申請人可提前代位權訴訟嗎?
可以。在涉及到執(zhí)行法院對被執(zhí)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進行保全的情況時,如果次債務人(即被執(zhí)行人的債務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執(zhí)行法院不得繼續(xù)執(zhí)行該債權,申請執(zhí)行人(即被執(zhí)行人的債權人)可以通過代位訴訟救濟其權利。
執(zhí)行立案后又打代位權訴訟
法律主觀:
代位權訴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zhí)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zhí)行的;(二)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zhí)行的其他情形。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執(zhí)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zhí)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zhí)行的;(二)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zhí)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