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和仲裁的區(qū)別(民事訴訟和仲裁的區(qū)別與聯系)
仲裁與訴訟的區(qū)別有。a仲裁以爭議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基礎,而訴訟具有強制性b
法律主觀:
仲裁與訴訟、調解都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但是相互之間又有不同。仲裁與訴訟有如下關系:1.仲裁與訴訟之間是或裁或審的關系。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選擇由仲裁機構仲裁的,人民法院則失去了對該雙方當事人爭議案件的管轄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2.仲裁程序的某些事項需要按訴訟的程序辦理。如財產保全措施、執(zhí)行措施。3.訴訟對仲裁有監(jiān)督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仲裁裁決后,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裁決確有錯誤,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二是仲裁裁決作出后,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zhí)行仲裁裁決,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確有錯誤的,可以不予執(zhí)行。仲裁與調解都是非官方的解決訴訟的形式,但二者也有不同,主要表現在:1.調解具有更大的隨意性。調解程序中,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愿繼續(xù)調解,可以隨時終止,調解方不得強迫其繼續(xù)參加調解。而在仲裁過程中,某些程序和規(guī)則當事人不能以協議予以排除,當事人單方不得隨意改變或終止仲裁程序,一方當事人拒不出庭,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規(guī)則的規(guī)定進行缺席審理,作出最終裁決。2.調解的靈活性更大。調解中雙方當事人只要協商一致就能達成調解協議;而仲裁則需依法按照仲裁程序進行,裁決的依據是事實和法律。3.效力產生的時間不同。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才發(fā)生法律效力。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面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和民事訴訟的區(qū)別
法律主觀:
民事仲裁與民事 訴訟 的區(qū)別如下 (1)解決糾紛的機構性質不同 法院代表國家介入;當事人不可以選擇法官 民間組織介入;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員 (2)審理及裁決公開與否不同 以公開審判為原則 審理及裁決原則上均不公開 (3)解決 民事糾紛 的范圍不同 涉及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民事糾紛 合同糾紛 以及其他涉及財產權益的糾紛 (4)程序規(guī)范化程度不同 對程序規(guī)范要求更為嚴格,并且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 有較嚴格的程序規(guī)范 (5)一裁終局或是兩審終審不同 兩審終審 一裁終局 (6)回避人員不同 適用于審判員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員,如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等 只適用仲裁員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民事仲裁和民事訴訟的區(qū)別
民事仲裁和民事訴訟的區(qū)別:
1、仲裁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因某些財產或合同糾紛事由請求先前約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行為;
2、而民事訴訟則是當事人就該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
民事訴訟起訴應當提交的材料:
1、民事起訴狀,應當載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人、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案件事實部分只需陳述夫妻糾紛的事實經過即可,無需陳述可省略;
3、另需注明的事實,如離婚案件要注明財產性質(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共同財產),如有財產,應當提供有關的證據材料或說明。
綜上所述,訴訟是當事人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請求解決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一種司法活動。
民事訴訟分為以下流程:
1、案件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法院會對訴訟請求的合法性、訴訟條件是否具備等進行審查,如果符合條件,會受理案件;
2、立案和調解:法院受理案件后,會依法立案,并通知被告,告知被告有權進行答辯。在此過程中,法院也會嘗試調解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如果調解成功,案件也就不用繼續(xù)進行了;
3、舉證和質證:如果調解不成功,法院會要求當事人遞交證據,并進行舉證、質證。在這個階段,當事人需要遞交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是正確的;
4、庭審和判決:在舉證、質證完畢后,法院會安排庭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進一步調查事實,最終作出判決。如果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以提起上訴;
5、執(zhí)行:如果判決生效,被判決人應當履行判決,如果不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訴訟是當事人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請求解決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一種司法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仲裁委員會仲裁和法院起訴的區(qū)別
法律主觀:
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區(qū)別如下: 第一,部門性質不同,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司法審判機關,仲裁委員會是民間的裁決機構。 第二,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的,法院 訴訟 是兩審終審。 第三,收費標準不同,仲裁費用高,法院的受理費相比仲裁費用要低。 根據我國《 仲裁法 》的第二條規(guī)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 合同糾紛 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法律客觀:
《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和民事訴訟的區(qū)別有哪些
法律分析:仲裁和民事訴訟的區(qū)別是:仲裁一般來說是指當事人在爭議發(fā)生前后簽訂的協議,自愿將該爭議交給第三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對爭議雙方來說,都具有一定的義務履行裁決,以解決爭議。民事訴訟主要是指當事人為了解決民事糾紛而提起的訴訟。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順利進行。
簡述仲裁與民事訴訟的區(qū)別。
1.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
2.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不能受理。而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則是強制管轄,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3.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托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于當事人的選擇,而審判庭的組成則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請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決定。
4.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5.仲裁依法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而法院審判則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于上一級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的區(qū)別
法律主觀:
相同點:都為 訴訟 法,程序法不同點:規(guī)范的案件類型不一樣.(一)、關于調解:1、民事訴訟中:(1)調解是一項基本原則,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礎上,只要案件性質適合調解,人民法院均可以進行調解;(2)對 離婚 案件,人民法院必須首先進行調解。2、 刑事訴訟 中:(1)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以進行調解;(2)對《 刑事訴訟法 》第170條前兩項規(guī)定的 自訴案件 ,可以進行調解;(3)對 公訴 案件和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3、行政訴訟中:,(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訴訟案件,可以適用調解。(二)、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 的案件1、民事訴訟中:(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 專利 糾紛案件等。2、刑事訴訟中:(1)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處 死刑 、無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3、行政訴訟中:(1)確認 發(fā)明專利 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三)地域管轄的確定原則1、民事訴訟中:(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一般原則,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例外規(guī)定;(2)民事訴訟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轄的規(guī)定。2、刑事訴訟中:(1)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2)最初受理地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審判為輔;(3)刑事訴訟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轄的規(guī)定。3、行政訴訟中:(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一般原則;(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強制措施 提起的訴訟,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3)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四) 管轄權 的轉移1、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 一審 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2、刑事訴訟中: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3、行政訴訟中: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干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五)審判組織的人數1、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是三人以上的單數即可,沒有更具體的人數要求。2、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除了須是單數外,還要求:對于第一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由合議庭審判時應由三人組成,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議庭審判時應由三至七人組成;對于第 二審 案件,合議庭應由三至五人組成。3、行政訴訟中: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是三人以上的單數即可,沒有更具體的人數要求。(六)回避申請的決定權1、民事訴訟中: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員等非審判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2、刑事訴訟中: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等非審判人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3、行政訴訟中: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非審判人員回避,由審判長決定。(七)公開審理的情形1、民事訴訟中:(1)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案件,應當 不公開審理 ;(2)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2、刑事訴訟中:(1)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以及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2)當事人提出的確屬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3)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3、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注意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在不同的訴訟中,是應當不公開還是可以不公開。(八)申請恢復訴訟期間的時間1、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2、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5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xù)進行應當在期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3、行政訴訟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九)近親屬的范圍1、民事法律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2、刑事訴訟中: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3、行政訴訟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 扶養(yǎng) 、 贍養(yǎng) 關系的親屬。(十) 立案 以及向被告人送達 起訴書 副本的期間1、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 起訴狀 或口頭起訴后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人。2、刑事訴訟中:(1)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2)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但法律及有關文件沒有規(guī)定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的時間。3、行政訴訟中:(1)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后,應當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2)在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3)受訴法院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 申訴 或者起訴;上一級法院對符合條件的案件,應當受理。(十一)是否準許撤訴1、民事訴訟中: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也可以裁定不予準許;不準許原告撤訴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時作出缺席判決。2、刑事訴訟中:(1)公訴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也可以裁定不予準許;(2)自訴案件:在宣判前,自訴人出于自愿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3、行政訴訟中:在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也可以裁定不予準許;不準許原告撤訴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時作出缺席判決。(十二)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后能否再次起訴1、民事訴訟中:(1)當事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2)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2、刑事訴訟中:(1)公訴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公訴案件,沒有新的事實、 證據 ,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行政訴訟中:(1)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原告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并依法解決 訴訟費 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十三)第一審程序的 審理期限 及批準延長1、民事訴訟中:(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2、刑事訴訟中:(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和被告人被 羈押 的自訴案件:審理期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3、行政訴訟中:(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2)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應當直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同時報中級人民法院備案。(十四)送達 判決書 的時間1、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后10日內向當事人送達判決書。2、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十五)上訴的期限和對上訴的限制1、民事訴訟中:(1)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2)對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3)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只能對“不予受理、 管轄權異議 、駁回起訴”三種特定的裁定提起上訴,對其他民事裁定不準上訴。2、刑事訴訟中:(1)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抗訴的期限為10日;(2)對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上訴、抗訴的期限為5日;(3)法律沒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訴、抗訴的刑事裁定的種類。3、行政訴訟中:(1)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2)對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十六)二審的審理范圍1、民事訴訟中:(1)第二審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2)第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第二審的審理范圍可以不受上訴請求范圍的限制。2、刑事訴訟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3、行政訴訟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十七)二審的審理期限及批準延長1、民事訴訟中:(1)對判決上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2)對裁定上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沒有可以延長的規(guī)定。2、刑事訴訟中:(1)審理對判決上訴、抗訴和對裁定上訴、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都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其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3、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huán)境和破壞生態(tài)。
仲裁與民事訴訟的異同
法律分析:仲裁是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fā)生之前或者爭議發(fā)生之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方做出裁決,爭議雙方有義務執(zhí)行該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法律制度。
民事訴訟是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它們的不同有以下幾點:
1、啟動條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
2、機構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法制局)和商會統一組建,其監(jiān)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的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
3、當事人權利不同,仲裁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4、程序不同,仲裁實行一審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而民事訴訟可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三個階段。并且仲裁一般不公開審理,這有利于保守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而民事訴訟無特殊情況必須公開審理。
5、收費不同,仲裁費沒有規(guī)定可以減交、緩交、免交,法院有規(guī)定。仲裁費比訴訟費高,如二萬元的糾紛,仲裁費是1350元,訴訟費是8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