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案例判決書(債權人代位權訴訟案例)
債權人代位權舉例
案例1:代位權訴訟應由次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裁判要點
債權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應由被告即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院不能因為受理了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訴訟,而當然享有債權人對次債務人的起訴的管轄權。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轄終25號。
裁判說理
本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第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五條規(guī)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北景赶涤蓚鶛嗳似桨层y行青島分行提起的代位權訴訟,應由被告即次債務人河南國資控股集團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平安銀行青島分行提起的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后,發(fā)現(xiàn)案件不屬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并無不當。
案例2:代位權訴訟管轄應由法定,不適用約定。
裁判要點
關于債權人代位權之訴的法院管轄是由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一種特殊地域管轄,其效力高于當事人間的約定。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轄終107號。
裁判說理
關于債權人代位權之訴的法院管轄是由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一種特殊地域管轄,其效力高于當事人間的約定。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管轄法院應為城開集團的住所地(即安徽)法院有法律依據(jù)。
案例3:次債務人應對所欠債務人債務是否清償負舉證責任。
裁判要點
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應對所欠債務人到期債務是否清償及以何種方式清償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應認定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仍合法有效存在。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終字第31號。
裁判說理
本案系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5條第1款、第2款,海運公司(次債務人)應對履行《委托貸款合同》或該合同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海運公司在本案一審過程中的舉證存在如下問題可見,海運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履行了還款義務,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案應認定海運公司與投資公司有關《委托貸款合同》項下債權債務仍合法有效存在。
案例4:次債務的代物清償約定未履行,不影響代位權行使。
裁判要點
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存在以代物清償方式清償債務的約定,因代物清償協(xié)議系實踐性合同,若次債務人未實際履行,則次債務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原金錢債務并未消滅,債權人仍有權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10號。
裁判說理
依民法基本原理,代物清償作為清償債務方法之一,系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之清償,以受領權人現(xiàn)實受領給付為生效條件,在新債務未履行前,原債務并不消滅,當新債務履行后,原債務同時消滅。本案中,成都開發(fā)公司與實業(yè)公司雖約定代物清償,但因該協(xié)議并未實際履行,故雙方原有金錢債務并未消滅,實業(yè)公司仍對成都開發(fā)公司負有3400萬余元金錢債務。據(jù)此,實業(yè)公司是成都開發(fā)公司的債務人,進而系國土局的次債務人。依《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相關規(guī)定,因成都開發(fā)公司既未向國土局承擔注冊資金不實的賠償責任,又未以訴訟或仲裁方式向實業(yè)公司主張已到期債權,致使國土局債權未能實現(xiàn),已構成《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故國土局有權代位行使成都開發(fā)公司基于《債權債務清算協(xié)議書》而對實業(yè)公司享有的合法金錢債權。
案例5:債權人起訴時非必須舉證債務人的債權數(shù)額。
裁判要點
在提起代位權訴訟時,關鍵是看此債權是否合法存在和是否到期,并不要求“次債權確定”。次債權數(shù)額的爭議可以在代位權訴訟中審理解決。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382號。
裁判說理
《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一條規(guī)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北景钢?判斷安徽河海公司是否具備行使代位權的條件,關鍵是看中冶東方公司的債權是否到期。通常而言,“次債權到期”并不要求“次債權確定”,關于次債權數(shù)額的爭議可以在代位權訴訟中解決。
案例6:代位權債權人就未實際獲得清償?shù)膫鶛嗫闪硇邢騻鶆杖酥鲝垯嗬?/p>
裁判要點
代位權訴訟執(zhí)行中,因相對人無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而被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債權人就未實際獲得清償?shù)膫鶛嗔硇邢騻鶆杖酥鲝垯嗬?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索引
指導案例167號,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訴山東百富物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1年11月9日發(fā)布)。
裁判說理
關于(2014)浙甬商初字第74號民事判決書涉及的元債權問題。大唐公司有權就該筆款項另行向百富公司主張。理由:
第一,《合同法解釋(一)》第二十條規(guī)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根據(jù)該規(guī)定,認定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相應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前提是次債務人已經(jīng)向債權人實際履行相應清償義務。本案所涉執(zhí)行案件中,因并未執(zhí)行到萬象公司的財產,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法院已經(jīng)作出終結本次執(zhí)行的裁定,故在萬象公司并未實際履行清償義務的情況下,大唐公司與百富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并未消滅,大唐公司有權向百富公司另行主張。
第二,代位權訴訟屬于債的保全制度,該制度是為防止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或者應當增加而未增加,給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造成障礙,而非要求債權人在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擇一選擇作為履行義務的主體。如果要求債權人擇一選擇,無異于要求債權人在提起代位權訴訟前,需要對次債務人的償債能力作充分調查,否則應當由其自行承擔債務不得清償?shù)娘L險,這不僅加大了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經(jīng)濟成本,還會嚴重挫傷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積極性,與代位權訴訟制度的設立目的相悖案例7:代位權訴訟期間次債務人向債務人主動履行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裁判要點
代位權制定的立法本意是鼓勵債權人積極行使權利。進入代位權行使的后果直接歸屬于債權人,次債務人如果履行義務,只能向代位權人履行,不能向債務人履行。代位權訴訟期間次債務人向債務人主動履行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案例索引
中國農業(yè)銀行匯金支行訴張家港滌綸廠代位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4年第4期(總第90期)。
裁判說理
滌綸廠與工藝品公司在一審判決之后達成以資產抵債的協(xié)議無效,不能產生導致本案終結的法律后果?!逗贤ń忉?一)》第二十條規(guī)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贝粰嘀贫鹊牧⒎ū疽馐枪膭顐鶛嗳朔e極行使權利。本案中,進入代位權訴訟程序后,債務人即喪失了主動處分次債務人債權的權利。代位權行使的后果直接歸屬于債權人,次債務人如果履行義務,只能向代位權人履行,不能向債務人履行。工藝品公司在訴訟中主動清結債權債務,存在逃避訴訟,規(guī)避法律的故意,主動履行行為應認定無效。
案例8: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shù)美畟?、無因管理之債均可作為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的債權。
裁判要點
將債權人的債權只限定為借貸關系是對《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合同法解釋(一)》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曲解。上述規(guī)定對于債權發(fā)生依據(jù)并未作限定,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shù)美畟?、無因管理之債均可。
案例索引
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訴安徽國華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華麟國際能源有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總第120輯(裁判說理
案涉?zhèn)鶛嘞等A麟公司(債務人)應向華電公司(債權人)返還誠意金的合法金錢之債,該雖未經(jīng)訴訟或仲裁確定,但華麟公司對此并無異議,亦具有確定性,滿足債權人華電公司對債務人華麟公司的債權合法、確定兩個要素。至于國華公司(次債務人)以華電公司與華麟公司間不存在借款關系為由主張華電公司對華麟公司不享有債權,是對《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合同法解釋(一)》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曲解。上述規(guī)定對于債權發(fā)生依據(jù)并未作限定,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shù)美畟?、無因管理之債均可。合同之債是基于何種類型的合同而產生的,在所不問,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提供勞務的合同等產生的債權,均可成為代位的基礎。
案例9: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無客觀因素制約能夠實現(xiàn)而未實現(xiàn)可以認定為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
裁判要點
審判實踐中,因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行為有千差萬別的表現(xiàn),不以訴訟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只是“怠于行使權利”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的一種。從外在行為方面,“怠于行使權利”表現(xiàn)為“未及時作為”。債務人未在合理的期限內主張權利,即不作為??陀^結果應作為判斷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決定因素。如果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無客觀因素制約,能夠實現(xiàn)而未實現(xiàn),則可以認定為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
案例索引
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74輯(裁判說理
《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對代位權的行使條件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對“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合同法解釋(一)》13條中進一步界定為“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這種立法規(guī)定便于債權人據(jù)此主張權利,也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明確的判斷標準。因債權人對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行為在審判實踐中有千差萬別的表現(xiàn)形式,不以訴訟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只是“怠于行使權利”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的一種,不能機械的將立法者創(chuàng)設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作為判斷的唯一標準。審判實踐中應從主觀意圖、外在行為以及客觀結果三個方面進行判斷客觀結果應作為判斷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決定因素。如果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無客觀因素制約,能夠實現(xiàn)而未實現(xiàn),則可以認定為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
案例10:債務人與第三人對付款期限未作約定可依據(jù)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
裁判要點
債務人與第三人在買賣關系中對付款期限未作約定,可根據(jù)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確定。由于根據(jù)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付款時間不能確定,所以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債務人最后一批貨物的同時付清全部貨款,但第三人未履行付款義務,故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屬到期債權。
案例索引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成民初字第153號。
裁判說理
第三人與十公司在上述鋼材買賣中對付款期限未作約定,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由于本案根據(jù)《合同法》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付款時間不能確定,所以買受人十公司應當在2002年11月23日收到第三人最后一批鋼材的同時付清全部貨款,但十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故第三人在十公司的上述債權屬到期債權。
代位保存權的訴訟地位
法律客觀:
代位權訴訟注意哪些問題:1、未經(jīng)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能否產生代位權我們認為,當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行使代位權,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的證據(jù)證明債權的存在,不應僅限于經(jīng)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或仲裁確認的債權。主要理由是:(1)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釋(一)》雖然規(guī)定債權人的債權合法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但該債權合法應該是法院受理代位權訴訟后,在代位權訴訟中審查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否成立時應審查的內容,并非在立案受理時應該審查的內容。法院受理代位權糾紛案件,應該如受理其他民事案件一樣,只對有關證據(jù)作形式審查,只要當事人提供了證據(jù),證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存在,法院就應立案受理。至于該債權是否真實存在,是否合法,應在代位權糾紛審理過程中進一步審查確定。而且,債權債務關系為民事法律關系,債權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按照民事行為意思自治的原則,當事人可以隨意設定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設立某種債權債務關系后,在未被司法機關確認無效前,雖然不能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但應認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行使代位權。(2)便于債權人及時行使代位權,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在現(xiàn)實生活中、絕大部分當事人的債權未經(jīng)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審理確認,如果將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限定于經(jīng)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的債權,則代位權適用的范圍非常狹小,不利于當事人通過行使代位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如果只有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的債權才能提起代位權訴訟,那么債權人在提起代位權訴訟前必須先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確認之訴對債權進行確認,無疑會延長代位權訴訟的時間,大大增加代位權訴訟的成本。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釋(一)》已經(jīng)對行使代位權的方式、條件、對象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如果再規(guī)定債權必須是經(jīng)過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確定的債權,那么代位權制度的作用將受極大的限制,無法發(fā)揮應有的作用。(3)從《合同法解釋(一)》第15條和第18條內容分析,可以提起代位權之訴的債權應該包括未經(jīng)法院審理確認的債權?!逗贤ń忉?一)》第15條第1款規(guī)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13條的規(guī)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13條規(guī)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睆脑撘?guī)定可以看出,未經(jīng)法院審理并且判決確認的債權,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另外,該解釋第18條規(guī)定,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jīng)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該駁回債權人的起訴。既然債務人可以對債權提出異議,則該債權應理解為沒有經(jīng)過法院審理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的債權,因為如果該債權經(jīng)過法院的審理或仲裁機構的審理確定,法院無需再進行審查。(4)代位權訴訟的有關程序,可以保障債務人的合法利益,沒有必要再對債權人的起訴條件做進一步的限制。合同法規(guī)定代位權只能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行使,而且在《合同法解釋(一)》中還規(guī)定了債務人對債權提出異議時,法院應該對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應裁定駁回代位權人的請求。該程序可以保障債務人不會被對其沒有合法債權的代位權人代位行使權利,從而保障其權益。2、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尚未到期,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時效即將屆滿,債權人能否行使代位權(1)債務人的債務尚未到期,債權人無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更無權對債務人的債權進行干預。(2)《合同法解釋(一)》第13條第1款規(guī)定:“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北疽?guī)定實際確認了債務人遲延履行債務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債務人的債務尚未到期,不符合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債權人當然不能行使代位權。(3)債務人的債務沒有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尚未有不能實現(xiàn)的危險,允許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行使代位權,于債務人不公平。即使債務人當時的財產狀況可能不足以償還債務,但可能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好轉,因此不能確定債務人怠于履行債務會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代位訴訟的法律依據(jù)
法律主觀:
(一)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職能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替?zhèn)鶆杖讼虻谌诵惺箼嗬臋嗬鶛嗳舜粰嗟穆毮苤饕潜H珎鶛?,彌補強制執(zhí)行法的不足。,(二)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第一,須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權利。如果債務人對他人沒有權利存在或者曾經(jīng)存在的權利已行使完畢,債權人則失去代位行使的權利,就無法行使代位權。債權人可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是受法律限制的,明確將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限定于債權,且須為到期債權。,(三)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由法國《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確立的?!耙騻鶆杖说∮谛惺蛊涞狡趥鶛?,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四)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職能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替?zhèn)鶆杖讼虻谌诵惺箼嗬臋嗬?。債權人代位權的職能主要是保全債權,彌補強制執(zhí)行法的不足。,(五)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第一,須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權利。如果債務人對他人沒有權利存在或者曾經(jīng)存在的權利已行使完畢,債權人則失去代位行使的權利,就無法行使代位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如果次債務人以抵押物擔保債權的,代位權適用于抵押物,實現(xiàn)抵押權后,有剩余財產的,返還給次債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的實現(xiàn)】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協(xié)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xié)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xiàn)方式達成協(xié)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第四百一十三條【抵押財產變價后的處理】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公司清算后,債權人向公司行使代位權,主張債權的,可以向清算組主張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清算組的職權】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zhèn)鶛嗳?,(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第一百八十五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法律客觀:
為正確適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規(guī)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三)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債權請求權。第二條當事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第三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第四條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第六條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第七條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關于一年除斥期間的規(guī)定。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第八條返還不當?shù)美埱髾嗟脑V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shù)美聦嵓皩Ψ疆斒氯酥掌鹩嬎?。第九條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二)當事人一方以發(fā)送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到達或者應當?shù)竭_對方當事人的;(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fā)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第十一條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第十二條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第十三條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申請仲裁;(二)申請支付令;(三)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四)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六)申請強制執(zhí)行;(七)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八)在訴訟中主張抵銷;(九)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第十四條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第十五條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第十六條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第十七條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第十八條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第十九條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二)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第二十一條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第二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條本規(guī)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規(guī)定;本規(guī)定施行前已經(jīng)終審的案件,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時,不適用本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本規(guī)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相抵觸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代位權訴訟案由是什么?
一、概念介紹 關于代位權的規(guī)定,根據(jù)《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因 債務人 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 債權人 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由此可見,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 訴訟 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案由,是人民法院對訴訟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稱。 二、代位權訴訟中案由是什么 代位權之訴為民事訴訟,故須具備 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所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 債權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在代位權訴訟中,存在兩層法律關系,兩個訴。第一個法律關系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二個法律關系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是用什么樣的案由,從以前,一些法院審理這類案件的情況看,如果這兩個法律關系如果是同一個合同關系,有的法院就用同一個合同關系的案由(比如,第一個法律關系是 買賣合同 欠款 糾紛,第二個法律關系也是買賣合同欠款糾紛;那么就用買賣合同欠款糾紛)。 如果這兩個法律關系不是同一個合同關系,比如,第一個法律關系是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第二個法律關系是 加工承攬合同 欠款糾紛;那么糾紛的案由怎么確定呢。有的法院在審理這樣案件中,認為代位權行使的范圍限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和“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所以統(tǒng)統(tǒng)地就把這樣案件案由定為欠款糾紛。 從代位權的概念和特點來看,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zhèn)鶆杖讼騻鶆杖说膫鶆杖酥鲝垯嗬?,它是代位訴權和間接訴權。從代位權的性質來看,代位權源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不是當事人的約定,它規(guī)定的是債權人在 債權債務 關系中享有的權利。 從債權人對次債務人的法律關系上來看,他們之間并沒有任何的欠款 債務 關系,因此,在2001年的時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出臺了《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解釋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訟的案件,案由確定為代位權糾紛。所以,從那以后在審理這樣類型案件中應當將案由確定為代位權糾紛更為準確。
什么是代位權?并舉例說明
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zhèn)鶆杖讼騻鶆杖说膫鶆杖耍创蝹鶆杖耍┲鲝垯嗬?,體現(xiàn)了債的對外效力。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一般說,代位權包括以下內容:
1、代位權的范圍和條件。如果投資國承保者根據(jù)承保范圍內投資者支付賠償款項,東道國政府應承認因上述支付而轉移給承保者的任何貨幣、債權、資產或投資,并承認承保者所繼承的任何權利,同時,承保者應受投資者尚存法律義務的約束。
2、代位權的限度和限制。一是代位權的權益限度不能超過原投資者所享有的權益,二是依照東道國法律禁止或限制承保者代位取得的財產利益的安排。
3、資金的轉移。承保者根據(jù)其承保范圍取得的法定貨幣的款項,東道國政府對其使用和兌換不應低于該資金在原投資者手中的待遇。
擴展資料
一、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jīng)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于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二、代位權的實施對象
1、純粹的財產權利,除債權外還包括物權及物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形成權等
2、主要為財產上的利益而承認的權利,如對重大誤解等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或撤銷權;
3、訴訟上的權利,如起訴權、申請強制執(zhí)行權等。
但是,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不得轉讓、不得扣押的財產權以及非財產權都不能成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代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