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債權人撤銷權指導案例)
債權人撤銷權有什么構成要件
法律主觀:
債權人撤銷權 的性質:附屬于債權上的一種權利。債權人撤銷權構成要件有: 1、 債權人 對 債務人 必須存在有效的債權。 2、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且發(fā)生法律效力。 3、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害及債權,可能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xiàn)或者完全不能實現(xiàn)。 4、債務人與第三人進行有償民事法律行為時,必須有惡意。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撤銷權有哪些成立要件
法律分析: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如下:1、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2、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債權人撤銷權需要具備的成立要件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權利的時候,應具備以下要件:(1) 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其財產或者權利的行為。表現(xiàn)為放棄到期債權 、無償轉讓產以及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2)?債務人實施的處分行為須發(fā)生于債成立之時或之后。認為若債務人實施的處分行為發(fā)生于債成立之前,則債務人損害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的惡意無從談起。 (3)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會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即有害債權。 (5)債務人和受讓人主觀上有惡意或過錯。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撤銷權需要具備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呢
法律分析:債權人撤銷權需要具備的成立要件如下:1、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如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2、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3、債權人應當向法院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權人撤銷權成立要件
法律主觀:
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條件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合法有效的,債務人有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等行為,且債務人的該行為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xiàn)。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法律主觀:
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1、客觀要件為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
2、主觀要件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的撤銷權四個要件
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幾點: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二、債務人作出處分財產的行為,并有害于債權的實現(xiàn);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要以債權為限;四、債權人需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簡述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一)客觀要件
(1)須有債務人的行為。依《民法典》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一是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二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另外,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券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大地的履行期的行為,債權人可以撤銷?!懊黠@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shù)匾话憬洜I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當?shù)氐奈飪r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格70%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shù)刂笇r或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債權人的申請,予以撤銷。
(2)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所謂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是指財產上受直接影響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者不得予以撤銷。例如結婚、收養(yǎng)或者終止收養(yǎng)、繼承的拋棄或者承認等,不得撤銷。以不作為債務的發(fā)生為目的的民事行為,以提供勞務的目的的民事行為,財產上利益的拒絕行為,已不得扣押的財產權為標的的行為,均不得作為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標的。
(3)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減少其清償資歷,不能使債權人依債權本旨得到滿足。債務人減少清償資歷包括兩種情況:一為減少積極財產;二為增加消極財產。
(二)主觀要件
(1)債務人的惡意。惡意有意思主義與觀念主義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義,債務人在行為時須有詐害的意思。按觀念主義,債務人須明知有損債權人的權利,以知其行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無資歷狀態(tài)為已足。
(2)受益人的惡意。受益人,是指基于債務人的行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財產或者取得一定財產利益時,已經知道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也就是說已經認識到了該行為對債權損害的事實。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損害債權人的意圖,或者是否曾與債務人惡意串通,不再考慮之列。
(3)轉得人的惡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轉得人。所謂轉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權利的人。
一、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1)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采取起訴的方式行使。
(2)債權人依照《民法典》第538、540條規(guī)定提起訴訟時,以債務人為被告,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受讓人為第三人。
(3)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保全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4)撤銷權存在的除斥期間。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1)債權人:債權人有權要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
(2)債務人:
A、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
B、承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
(3)受益人或受讓人:
A、應返還所受讓的財產;
B、若其為惡意,也應適當分擔費用。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shù)确绞綗o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