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典法案婚姻篇離婚財產分割(民典法案婚姻篇離婚財產分割小產權房)
民典法法規(guī)定離婚怎樣分割財產
民典法法規(guī)定離婚分割財產如下: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shù)呢敭a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yǎng)殖、種植業(yè)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fā)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jù)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yǎng)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jù)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shù)恼疹櫍?/p>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shù)?,不予支持?/p>
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綜上所述,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婚姻法新規(guī)離婚財產分割
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商分割,如果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都享有平等的分割權利。
二、照顧婦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則。
在分割財產時照顧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影響其行使離婚的權利,避免婦女和子女在離婚后因分財產造成生活水準下降或生活困難,這主要是由目前婦女在現(xiàn)實生活中的現(xiàn)狀、地位等因素所決定的。
三、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對生產資料或一方從事職業(yè)所必需的工具、圖書資料等,應當分給需要的一方,對特定物包括有經濟價值的紀念物,不宜分割的,可根據(jù)財產的來源,分給獲得者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對因一方有過錯而引起的離婚案件,財產分割時,對于無過錯的一方,應適當?shù)亩喾帧_@里的過錯是指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
民法典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xié)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數(shù)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jù),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yè)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結算后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七十五條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yè)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個人獨資企業(yè)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yè)的,對企業(yè)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yè)資產所有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yè)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yè)資產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y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等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七十七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七十九條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2023
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原則有:
1、男女平等原則。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3、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根據(jù)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原則有:
1、男女平等原則。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3、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根據(jù)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023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有什么規(guī)定
新的《民法典》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時期為2022年12年31日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離婚財產分割有什么規(guī)定
1、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婚姻法》被《民法典》所替代。
2、《民法典》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劃重點:
這條旨在強調“約定優(yōu)先”,即夫妻對財產進行的約定,其效力高于法定夫妻共有財產,這是尊重個人真實意愿的體現(xiàn)。需要注意的是,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此外,該約定不能惡意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如夫妻故意約定財產歸妻子,而逃避丈夫應承擔的個人債務。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時,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離婚房產的分割:
夫妻房產分割也可以理解成離婚析產的問題,按照房產的性質,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獲得的房產
對于這種房產,無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應該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分割。
即按市場價計算房屋價值,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獲得的房產證
依照法律規(guī)定,該房屋屬于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產。
對于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對于這部分按共同財產分割。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
按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
(5)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jù)《民法典》,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二、《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中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guī)定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xié)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數(shù)量按比例分配。
5、《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jù),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6、《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yè)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結算后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7、《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五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yè)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個人獨資企業(yè)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yè)的,對企業(yè)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yè)資產所有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yè)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yè)資產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y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等有關規(guī)定辦理。
8、《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9、《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11、《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九條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12、《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八十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yǎng)老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本養(yǎng)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yǎng)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3、《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八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14、《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八十二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xié)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xié)議的約定處理。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fā)生糾紛,所以法律規(guī)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fā)生糾紛,所以法律規(guī)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