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知乎)
新婚姻法婚后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規(guī)定與適用)
新婚姻法是我國婚姻家庭領域的一項重要法律,其中婚后財產是一個重要的方面。婚姻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過程,其中財產問題是不可避免的。在婚姻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規(guī)定與適用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關系到夫妻雙方的利益和權益。
夫妻共同財產的規(guī)定
根據新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婚前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后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
3.婚前雙方各自所有的財產,但是婚后增值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在這些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的產權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夫妻雙方應當共同管理和使用。
夫妻共同財產的適用
在夫妻共同財產的適用方面,新婚姻法也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
1.夫妻雙方應當共同管理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夫妻共同財產的債務;
3.在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和使用中,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的意愿,但是不得損害夫妻雙方的共同利益。
操作步驟
在婚姻中,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一些操作步驟,可以幫助夫妻雙方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
1.建立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
2.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方式,包括誰來管理和使用,以及如何管理和使用;
3.在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和使用中,要注意尊重夫妻雙方的意愿,但是不得損害夫妻雙方的共同利益;
4.在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和使用中,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規(guī),不得違法違規(guī);
5.在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和使用中,要注意保護夫妻雙方的個人隱私和財產安全。
結尾
在婚姻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規(guī)定與適用是非常重要的。夫妻雙方應當共同管理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尊重夫妻雙方的意愿,但是不得損害夫妻雙方的共同利益。在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和使用中,要遵守法律法規(guī),不得違法違規(guī),并注意保護夫妻雙方的個人隱私和財產安全。通過以上操作步驟,夫妻雙方可以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維護夫妻雙方的利益和權益。
婚姻法2023年財產新規(guī)定
1、在夫妻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后房產并不像大家理所應當想的那樣就只能按照夫妻共有財產來處理了,應該說在處理房產的時候和房子的產權登記以及購買房子的出資方式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結婚以后購買的房子引發(fā)的房產歸屬糾紛也不在少數,下面我就帶大家了解一下,新婚姻法婚后房產是怎么規(guī)定的?
一、新婚姻法婚后房產是怎么規(guī)定的?
1、在夫妻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一方父母出錢的,房產證只能寫一個人地名字,如果父母雙方共同出錢,由小兩口還貸的,房產證寫上小兩口的名字,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由一方父母出錢還貸,只要房產證上寫小兩口的名字,同樣是夫妻共同財產。
3、婚姻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共同財產定義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婚后買房屬于共同財產嗎這個又很多的前提條件存在,如果你們是共同支付買房首付,且共同支付房貸等事宜,當然應當算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只限于婚后所得的財產。所謂“婚后所得”,是指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即從婚姻關系發(fā)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并非所有的婚后所得財產均是共同財產?;楹笏玫呢敭a依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guī)定或者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睹穹ǖ洹?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和一千零六十五條將婚后一方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分為兩種情形:如果遺贈或增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即屬于接受贈與的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否則,婚后一方接受贈與或遺贈所得的財產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往往存在很多其他因素,比如付款人為雙方父母等情況。
能夠看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婚后房產大概分為以上三種情況。第一種就是夫妻自己出資購買的,房產證上不管是雙方的名字還是一個人的名字都是共有財產,第二種情況就是在于房產是由父母給購買的,如果父母沒有明確的約定是給自己的孩子的,也按照共有財產處理。但現實生活當中有些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明確表示房子是贈與給自己孩子的,這種婚后房產就只能認定為個人財產了。
新婚姻法婚后房產歸屬
法律主觀:
婚后財產 原則上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新婚姻法離婚房產分割
新婚姻法在2011年進行了修訂,其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進行了更為詳細的規(guī)定。在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離婚過程中最為重要的事項之一。其中,房產分割是最為復雜的一部分。本文將詳細介紹新婚姻法離婚房產分割的操作步驟。
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
在新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婚后取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股票、房產等;
2.夫妻婚前各自擁有的財產,但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增值的部分;
3.夫妻婚前共同擁有的財產。
房產分割的操作步驟
在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需要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房產評估
首先需要對夫妻共同擁有的房產進行評估,確定其市場價值??梢哉垖I(yè)的房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也可以自行評估。
2.確定房產的歸屬
如果房產是夫妻共同購買的,那么需要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將房產分割為夫妻雙方各自的份額。如果房產是其中一方婚前所擁有的,那么需要根據房產增值部分的原則進行分割。
3.協商分割方案
夫妻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協商出房產分割的具體方案。如果無法協商,可以請律師進行調解。
4.簽署離婚協議書
在確定好房產分割方案后,需要簽署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該包括房產分割方案、分割比例、分割時間等內容。
5.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
根據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需要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如果需要辦理抵押、貸款等手續(xù),需要提前做好準備。
新婚姻法對財產分割的規(guī)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的出臺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其中關于的部分一些變動更是一度成為了大眾議論的焦點,那么新婚姻法對財產分割的規(guī)定是怎樣的,下面是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
新婚姻法的法律規(guī)定
婚姻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fā)生糾紛,所以法律規(guī)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并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沖突,不再適用,其余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時的依據,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guī)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復員、轉業(yè)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yè)費,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yī)藥補助費和回鄉(xiāng)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作者:我認為此規(guī)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財產為5,另一方財產為3,差額應為2,財產為5的一方給對方2,財產少的一方變?yōu)?,財產多的一方變?yōu)?,是又不公平了。這是立法者的一個失誤,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慮,必有一失)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條與該解釋沖突,所以不再適用)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此處立法者顯然考慮到了5-2=3的問題)
10、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yǎng)殖、種植業(yè)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fā)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期限應不僅限于8年)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yǎng)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xù)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所負,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22、屬于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于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新婚姻法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相關規(guī)定就是這樣的,希望可以給大家提供參考。
新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第一、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第二、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第三、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guī)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第四、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凡是重大財產問題,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022年新婚姻法財產規(guī)定
一、民法典2022年新規(guī)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二、如何認定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通過以下幾種情形認定: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單位基于職工的勞動人事關系、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2022年民法典婚姻法新規(guī)定如下:
1、新增了離婚冷靜期。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一方反悔離婚的,那么可以在30天內撤回離婚申請。
2、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又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允許離婚。
3、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給揮霍財產的一方。
4、減少無效婚姻情形:“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是無效婚姻情形,而是可以申請撤銷婚姻的情形。
5、界定了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范圍。
6、規(guī)范親子關系確認和否認之訴。
7、明確離婚后子女撫養(yǎng)權的歸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