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合同類型有哪些(重大誤解的合同)
重大誤解的法律規(guī)定
法律主觀:
一、重大誤解法律規(guī)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 民事法律行為 ,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對合同性質的誤解時,如果是一種事實上的錯誤,則使設定的權利義務與合同意圖或合同目的明顯不一致。如果對合同性質理解錯誤,并不危及合同意圖或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則合同仍可成立。如雙方由于缺少法律知識,將定作合同誤解為買賣合同,這種誤解,一般是共同誤解。這種誤解既不能認定為導致合同撤銷的重大誤解,也不能認定合同未成立。因為,這種誤解通常只是對合同的“名義”理解錯誤,對當事人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并沒有什么實質性的影響。
關于對標的是否存在的認識錯誤。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誤以為標的存在,待到后來,才發(fā)現(xiàn)標的并不存在。對此種情況在法理上有兩種認識,一般認為,標的自始不存在,合同應按無效處理,因為標的自始不存在,合同的履行效力無從發(fā)生;另一種觀點認為,標的自始不存在,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失去了目標和基礎,按合同不成立處理為佳。將標的自始不存在視為合同無效比較好些。雖然標的是假想的,但表面上的合意已經存在,故可將這類合同視為成立。因為標的物自始不存在,一方的給付不能完成,雙方的交換給付成為不可能,從此觀念出發(fā),認定合同無效,在法理上尚能圓通。重要的問題是標的自始不存在,不能認定為是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理由很明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在被撤銷前是發(fā)生履行效力的合同,而標的自始不存在,合同不可能產生履行效力。
我國《民法典》第147條當中明確的規(guī)定,基于重大誤解所實施的一些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是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的,但是對于重大誤解是需要非常準確的認定的,在這里給大家簡單介紹了一下認定的具體內容。
二、重大誤解是否可以追究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是因重大誤解簽訂的,不屬于締約過失的情形,所以不能追究締約過失的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五百條 【 締約過失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三、重大誤解具體內容有哪些
(一)重大誤解可分為雙方的重大誤解和單方的重大誤解。
(二)與合同訂立時存在的事實有關。被合同雙方據(jù)以錯誤判斷的事實必須是在訂立合同時存在的事實,而不是在訂立合同后才發(fā)生的事實。這樣的錯誤便不是對合同訂立時所存在的事實的判斷錯誤,而是對合同訂立后將要發(fā)生的事實的判斷錯誤。
(三)事實必須是合同訂立所依據(jù)的基本前提條件。假設在4月份,一位土地承包人簽訂一項合同,按當時的市場價格出售將在6月份收獲的小麥,則訂立合同時的小麥市場價格便構成了合同訂立所依據(jù)的基本前提條件之一。
(四)重大誤解須是本質性的,一般誤解不構成重大誤解。所謂重大誤解是本質性的,是指表意人如不發(fā)生重大誤解就不可能為該意思表示。實踐中本質性的重大誤解一般涉及行為性質、標的物、對方身份等重要因素。
(五)受重大誤解不利影響的合同方不承擔重大誤解發(fā)生的風險。換言之,重大誤解與某一事實相關聯(lián),對于該事實發(fā)生重大誤解的風險已被設想到,或者考慮到相關情況,該重大誤解的風險應由重大誤解方承擔,此時該重大誤解方不得請求撤銷。
(六)重大誤解非由表意人重大過失所引起,否則該表意人不得以重大誤解為由請求撤銷。單方重大誤解除須符合上述各項條件外。但一方重大誤解,另一方已依對合同的信賴行事時,除非另一方也發(fā)生重大誤解,或另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重大誤解但未提醒,使對方一直處于重大誤解之中,不得主張重大誤解。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屬于( )
法律主觀:
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屬于可撤銷合同。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重大誤解,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構成并產生使合同撤銷(或者變更)的法律后果。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合同類型有哪幾種
合同類型有:
合同的類型主要包括以下15種:
1、買賣合同。
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3、贈與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賃合同。
6、融資租賃合同。
7、承攬合同。
8、建設工程合同。
9、運輸合同。
10、技術合同。
11、保管合同。
12、倉儲合同。
13、委托合同。
14、行紀合同。
15、居間合同等。
可變更合同類型:
1、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因欺詐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4、因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法律主觀:
一、[endif]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什么合同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有效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可撤銷合同的基本類型
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實,可以因為行為人撤銷權的行使,使其自始不發(fā)生效力的合同。已成立的合同會因為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等情形被撤銷。
1、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合同另一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欺詐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因為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合同另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而合同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的合同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的規(guī)定,合同一方或者第三方一脅迫手段,使合同另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脅迫的合同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合同一方利用合同另一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導致所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受損害的合同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三、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銷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的合同。
與無效合同相比,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在被撤銷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而無效合同在法律上當然無效,從一開始即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而且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具有明顯的違法性,故對無效合同的確認,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有效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重大誤解的三種情形
重大誤解的情形一般有:1、對合同性質的誤解。2、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誤解。3、對標的物的性質、品種、質量的誤解。
【法律分析】
重大誤解的情形一般有:1、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如把借貸誤解為贈與,把出賣誤解為出租。2、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誤解。例如,加工承攬合同、技術合同、演出合同等要求有特定履約能力的合同,如果對當事人的身份、技能等存在誤解,往往會帶來較大損失,可構成重大誤解。3、對標的物的性質、品種、質量的誤解。例如,把文物復制品誤認為是真品,把劣品誤認為是優(yōu)等品,這些將可能導致當事人合同目的的落空,給當事人帶來較大損失,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誤解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當事人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內容,也可以申請其撤銷合同。另外,撤銷權的行使還可以通過協(xié)商的方式進行,如果對方未反對撤銷權人作出的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則可以直接發(fā)生撤銷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銷的合同屬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誤解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撤銷權消滅,可撤銷的合同變?yōu)橛行У暮贤?/p>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屬于什么
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重大誤解,指的是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導致對合同的內容等發(fā)生誤解而訂立了合同。
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無效合同的處理如下: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于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2、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shù)呢熑涡问剑?/p>
3、賠償損失。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有損害事實存在。
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shù)闹匾?/p>
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所述,一方當事人因合同無效,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于締約過失責任而發(fā)生的。這里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fā)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簡述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類型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類型如下:(1)基于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顯失公平的合同;(3)被欺詐所簽訂的合同;(4)被脅迫簽訂的合同
這些合同被撤銷后,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拓展
基于以下情形訂立的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
1、重大誤解?;谥卮笳`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顯失公平。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欺詐。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脅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一、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1、可撤銷的合同又稱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規(guī)定享有撤銷權的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
二、合同撤銷與合同解除的區(qū)別有哪些,可撤銷權如何行使
1、合同的解除和撤銷主要區(qū)別在于:
(1)從適用范圍來看,撤銷的適用范圍比較廣泛,不僅適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領域,而且適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為場合;而解除僅僅適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情況。
(2)從發(fā)生原因來看,撤銷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規(guī)定的,也有當事人約定的。
(3)從發(fā)生的效力看,撤銷都有溯及力,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開始起無效;而解除則往往無溯及力,只有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者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及違約解除非繼續(xù)合同時,才有溯及力。
2,撤銷權如何行使:
(1)撤銷權的行使主體,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而訂立的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違背對方真實意愿而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享有撤銷權,而欺詐方,脅迫方或者乘人之危者無權請求變更或撤銷。
(2)撤銷權的行使期間:一年。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撤銷權行使的方式: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知道享有撤銷權的事由后,可以通知對方撤銷合同,對方無異議的,合同被撤銷。對方撤銷合同有異議的,享有撤銷權的一方應當在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內,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或者變更。
合同的重大誤解有哪些情形
法律分析:根據(jù)我國目前法律規(guī)定,合同的重大誤解的情形有: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對標明的物品性質、品種、質量的誤解;對標明的物品的規(guī)格、價格、履行方式、履行地點等內容的誤解;對價款或者報酬的誤解。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合同存在重大誤解的,就需要合同當事人提起仲裁,或訴訟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