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行紀合同糾紛怎樣解決
發(fā)生合同糾紛,被對方起訴詐騙罪,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一、理清概念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行為人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被害人遭受損失,行為人騙取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行為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行為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行為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行為人財物的。”
二、量刑標準
依據2017年5月1日起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的相關規(guī)定,在最高院發(fā)布的量刑指導意見基礎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紛紛出臺了各自的實施細則?,F(xiàn)將部分省、直轄市的《實施細則》匯總如下:
三、辯護觀點
(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合同詐騙罪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具有明確的侵占他人財物目的性。如果行為人主觀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就不構成本罪。案例,行為人之所以無罪,就是因為法院認定其并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
有人會說,主觀上的東西,說了法院也不會信。所以,主觀目的的認定不能僅依靠行為人的口供等言辭證據。主觀表現(xiàn)都會通過客觀行為反應出來,通過客觀證據來映射出主觀表現(xiàn)才是該事實認定的方法。
如果在簽訂合同之時,相對方履行之時行為人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取得財物之后積極投入生產等,并沒有隱匿逃逸、奢侈消費、惡意轉移財產等情況,僅因為客觀經營問題,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則可以認定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主觀故意不能倒推。不能一出現(xiàn)有大額財物未返還或者合同未履行就直接推定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二)是否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法律規(guī)定了構成犯罪的5種情形,本法條采取的是羅列形式,所以指控構成合同詐騙罪,最終要歸結到上述5種情形中的一種。
1.針對“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要審查是否為虛構的不存在的單位或者個人,是否未經他人授權,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針對“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情況,重點審查是否提供虛假的票據或者虛假擔保。其中票據要行為人明知使用的是虛假票據。近幾年,有很多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yè)承兌匯票在民間流傳甚廣,認可度非常高,使用該票據并不是以承兌為目的,而是作為流轉的支付手段。那么這種情況下,只要票據為真實,不論最終出票單位有無實際支付能力,均不應認定為虛假票據。一般的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yè)承兌匯票、支票、本票等可以查詢其真實性。
虛假產權做擔保的,其中可能涉及到兩種:一種是虛構的產權,并不存在。另外一種是民法中規(guī)定的“無權處分”,法律規(guī)定,如果在一審民事判決之前取得產權人的認可,則處分人可以取得處分權,則該擔保既有效。擔保行為一旦有效,也不存在犯罪問題。
針對“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行為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情況,主要看行為人在簽訂合同之時,或者相對方履行義務之時有沒有履行能力。主要可從經營情況,資金流轉,資產狀況等方面綜合考慮。必要時,辯護人可以進行相應舉證,證明當時當刻,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進而排除犯罪。
針對“收受對方行為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情況,主要看行為人有沒有更換常用手機號碼,有沒有變換住址,合同相對方能不能聯(lián)系到,雙方有沒有進一步協(xié)商等。
針對“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行為人財物的”,這種規(guī)定就是兜底條款,即本法條列舉之外的符合“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其他情況。主要區(qū)分虛構事實與夸大事實。虛構的是不存在的,憑空捏造出來的。夸大的事實是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為了達到簽約的目的,進行一定的加工美化。其目的不是為了騙取財物,而是提高簽約率。很多廣告都存在夸大效果的情況。這也是罪與非罪的區(qū)分所在。
(三)被害人交付財物是否基于其陷入錯誤認識
這一點通常是辯護人最容易忽略的辯點。法律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是被害人被騙,被騙后自愿交付財物,如果能夠證明被害人并沒有陷入錯誤認識,而是為了追逐高額回報、商業(yè)回扣或者其他目的,那么可因合同詐騙證據鏈條斷裂而不構成犯罪。
(四)是否為單位犯罪
從幾個省、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有關最高人民法院《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實施細則可以看出,如果認定單位犯罪,那么相關個人的刑期會相對較低。
主要是看單位主體是否合法成立,有無正當經營業(yè)務,涉案的業(yè)務是否為單位集體意志,即是否為單位決策層集體決策,合同簽訂是否為單位利益,取得款項是否用于單位生產經營,合同簽訂、履行等是否以單位名義實施,等等。
四、合同詐騙與詐騙的區(qū)別
1.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訂立合同,是區(qū)分合同詐騙與詐騙的重點
根據《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合同法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有名合同為: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此外,合同還可以分為書面合同和口頭合同等。本罪中的合同性質應當為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簽訂的經濟合同。
當前互聯(lián)網快速發(fā)展,很多企業(yè)操作不正規(guī),經常性使用電子郵件、QQ聊天工具、微信等聯(lián)絡經濟合同事宜。有的小企業(yè)則多采取靈活便捷的口頭方式訂立合同。所以不論合同的形式是否為書面合同或者口頭合同,均為本罪中的合同。
如果涉案并非是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則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那么,如果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是否必然構成詐騙罪呢?我認為,此罪與彼罪的證據體系不同,需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審查證據,不能單純的認為非此即彼。
2.行為人是否在履行合同內容有關的事宜
如果是在簽訂合同之前,或者合同已經完全履行完畢之后,實施相關行為,因沒有涉及合同而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亦或行為人雖然與相對人簽訂了合同,但其所實施的行為與所簽訂的合同并不相關,則也不能成立合同詐騙罪。
所以,合同詐騙罪要求是在行為人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行使與合同約定內容有關的權利義務時發(fā)生。
五、經濟糾紛與合同詐騙的區(qū)別
關于刑法有句俗語:有救濟,無刑法。
這也是我們經常提到的刑法的謙抑性。早期經常會有使用刑事手段解決經濟糾紛的情況,最高檢、公安部多次發(fā)文,對該情況進行糾正。情況有所好轉,但目前在個別地方也偶爾存在。這就需要律師針對案件證據、事實進行深入剖析,進行有效辯護。
經濟糾紛,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包括中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fā)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經濟糾紛有兩大類:一是經濟合同糾紛;二是經濟侵權糾紛。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合同詐騙,則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二者有著本質的區(qū)別:
首先看目的,經濟糾紛是為了完成經濟活動為目的,合同詐騙則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其次看表現(xiàn),經濟糾紛即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堅持誠實守信原則,誠信披露與合同有關的情況,具備一定的履行能力。而合同詐騙則是虛構身份、提供虛假材料、不具備履行能力。
最后看取得財物之后,經濟糾紛是違約,行為人積極協(xié)商應對,實在無償還能力時,依法申請破產。不隱匿財物、不逃逸、不奢侈消費。合同詐騙則是逃逸、隱匿、轉移、奢侈消費等。
行紀合同糾紛怎么處理最好?
審查行紀合同的條款和條件。了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服務范圍、工作時間、報酬、終止條件等。確保您充分理解合同中的各項規(guī)定。收集相關證據以支持您的主張。包括合同文件、書面通信、電子郵件、工作記錄、工資單、相關照片等。這類案件涉及法律問題及爭點多,也對律師的專業(yè)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北京的王孟于律師這方面做的很專業(yè),是國內比較專業(yè)的處理合同糾紛的律師。
行紀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應該怎么界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上述規(guī)定,如果在行紀合同中約定了管轄法院的,應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則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委托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如果委托人向行紀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加盟合同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加盟合同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1、加盟合同糾紛處理方式有以下幾種:
(1)用協(xié)商的方式,自行解決;
(2)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
(3)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
(4)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包括哪些類型
合同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各類合同;
2、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租賃合同等;
3、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如租賃合同、雇傭合同、承攬合同、行紀合同等;
4、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如借貸合同、定金合同等;
5、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必須采用特定形式訂立方能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對合同成立的形式沒有特別要求的合同;
6、主合同與從合同,如保證合同、定金合同、質押合同等。
合同糾紛包括哪些
合同糾紛包括了合同的訂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保全、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等內容當事人對此具有爭議。對于合同糾紛可以選擇協(xié)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方式予以解決。
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即無效合同糾紛和有效合同糾紛;
2、國內合同糾紛和涉外合同糾紛;
3、有名合同糾紛和無名合同糾紛;
4、標準和非標準合同糾紛。
有效合同糾紛又包括口頭合同糾紛和書面合同糾紛。
一、有無效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的效力角度來對合同糾紛進行的劃分。
1、無效合同糾紛
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如合同無效后,合同當事人因各自返還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發(fā)生的糾紛,合同無效責任應由何方承擔,承擔多少之糾紛等等。
2、有效合同糾紛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fā)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后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fā)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shù)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
二、國內和涉外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來劃分合同種類的。
l、國內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國內合同而發(fā)生的所有爭議,國內合同糾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決糾紛來說,單純從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涉外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發(fā)生的所有爭議。涉外合同糾紛因為具有涉外因素,解決糾紛時要比國內合同困難得多。所謂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體一方是外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法律關系發(fā)生在國外,合同標的位于國外等。解決涉外合同糾紛時,往往會涉及到法律適用問題、合同語言問題,解決糾紛地點問題等等。甚至糾紛解決后的執(zhí)行問題也很復雜,所以,應盡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發(fā)生糾紛。
三、有名和無名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名稱是否法定角度來對合同進行劃分。合同法具體規(guī)定名稱的合同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則為無名合同。
1、有名合同糾紛
從合同法規(guī)定來看,有名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15種:
(1)買賣合同糾紛,包括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糾紛,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糾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等。
(2)供用電合同糾紛,包括供用電、氣、水、熱力等合同糾紛。
(3)贈與合同糾紛,包括饋贈合同糾紛、遺贈合同糾紛等。
(4)借款合同糾紛,包括各類長短期限的民間或商業(yè)借款合同糾紛。
(5)租賃合同糾紛。
(6)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含融資租賃關系中買賣合同糾紛。
(7)承攬合同糾紛,包括來料加工合同糾紛,來件加工合同糾紛,補償貿易合同糾紛等。
(8)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包括建設勘察設計合同糾紛、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糾紛等o
(9)運輸合同糾紛、包括水路、鐵路、陸路、航空運輸合同糾紛。
(10)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fā)(委托開發(fā)和合作開發(fā))合同糾紛,技術轉讓(專利技術轉讓和非專利技術轉讓、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技術咨詢合同糾紛,技術服務合同糾紛等。
(11)保管合同糾紛。
(12)倉儲合同糾紛。
(13)委托合同糾紛。
(14)行紀合同糾紛。
(15)居間合同糾紛。
2、無名合同糾紛
具體說來,主要有以下合同糾紛。
(1)保險合同糾紛,包括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人壽保險合同糾紛等。民間借款合同糾紛
(2)擔保合同糾紛,包括保證合同糾紛、抵押合同糾紛,質押合同糾紛,留置合同糾紛等。
(3)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買賣、租賃合同糾紛,土地位用權轉讓合同糾紛等。
(4)承包經營合同糾紛,包括農村承包經營合同。
(5)勞動合同糾紛,包括雇傭合同糾紛、集體勞動合同糾紛、涉外勞務合同糾紛等。
(6)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專利合同糾紛、商標合同糾紛,著作權合同糾紛等。
(7)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合同糾紛,中外合作企業(yè)合同糾紛、中外合作勘探開發(fā)白然資源合同糾紛等
(8)臺伙合同糾紛,含隱名合伙合同糾紛。
(9)其他合同糾紛,如固培訓合同、票據貼現(xiàn)合同、儲蓄合同、影視合同、廣告合同等引起的合同糾紛。
四、標準和非標準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條款是否標準化的角度來劃分合同糾約納。
l、標準合同糾紛
是指固合同中的標準條款而引起的爭議。標準條款,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對于因對標準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標準條款一方的解釋。法律對因標準合同糾紛的解決的規(guī)定主要從保護被動接受標準合同一方的角度出發(fā)的。
2、非標準合同糾紛
除標準合同之外的所有合同糾紛均為非標準合同糾紛。除上述五種劃分合同糾紛的方法外,還有從其他角度進行劃分的,如可劃分為合同訂立糾紛、合同履行糾紛、合同變更糾紛、合同轉讓糾紛、合同終止糾紛等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xié)議。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合同糾紛有哪些案由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主要種類:一、合同效力糾紛1.無效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2.有效合同糾紛,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fā)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后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fā)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shù)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二、口頭和書面合同糾紛1.口頭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fā)生的所有爭議。2. 書面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fā)生的所有爭議。三、國內和涉外合同糾紛四、有無名合同糾紛這是從合同名稱是否法定角度來對合同進行劃分。合同法具體規(guī)定名稱的合同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則為無名合同。五、標準和非標準合同糾紛除上述五種劃分合同糾紛的方法外,還有從其他角度進行劃分的,如可劃分為合同訂立糾紛、合同履行糾紛、合同變更糾紛、合同轉讓糾紛、合同終止糾紛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