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后流程(刑事案件立案后流程時間規(guī)定)
刑事案件的流程是怎么走的
刑事案件的流程如下:1、立案偵查階段,由公安機關進行證據提取、相關事實的調查;2、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進行審查公安機關的證據與事實是否充分,不充分的可以退回;3、審判階段,檢察院將審查合格的案件起訴到法院,由法院進行審理并判決。而對于自訴案件,先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然后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最后交執(zhí)行機關執(zhí)行。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zhí)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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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立案后的流程怎么走
公安立案之后的程序如下
一、偵查
偵查機關立案以后,開始進行偵查。偵查的目的有兩個,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旅耐譽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為了防止其阻礙訴訟的正常進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毀滅證據、逃跑、自殺等情形,可以采取強度不同的強制措施,常見的如取保候審、拘留、逮捕等。為了弄清事實真相和收集證據,公安機關有權采取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組織鑒定、發(fā)布通緝令等偵查措施。
二、審查起訴
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在這一階段,檢察院會對《起訴意見書》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見,調查核實其他證據,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對案件作進一步偵查時,可以決定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除上述退回補充偵查,由偵查機關作出撤消案件處理的以外,檢察院審查后,在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會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對于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訴;二是對于依法不應追究畝鋒刑事責任,或者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免除處罰的,或者補充偵查的案件證據仍然不足的,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即不起訴。
三、審判階段
法院在收到并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后,除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會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審理后,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分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一審判決拆段作出以后,,如被告人和檢察院不提出上訴或抗訴,則該判決在10日后生效并交付執(zhí)行。被告人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在10日內以口頭或書狀形式提出上訴。檢察院不服判決可以提起抗訴。
四、執(zhí)行
執(zhí)行機關對已經生效的判決進行執(zhí)行。
一般刑事案件流程
一般刑事案件流程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刑事案件具體的處理流程是:
第一階段:報案。刑事案件發(fā)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報案,一個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啟動了。
第二階段:公安初查。公安機關受理報案之后,被害人和律師要配合公安機關展開初查工作,查明關鍵案件事實之后,確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實,以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階段: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第四階段:采取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正式立案之后,公安機關可能會查封、凍結相關涉案贓款和贓物;其次,公安機關還可能會對相關涉案人員采取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等)。
第五階段:偵查工作結束,公安機關提交《起訴意見書》,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此時,檢察院要通知律師可以閱卷,律師在閱卷和會見當事人的基礎上,可以得出更全面的辯護意見提交給檢察院。
第六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后,可以走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檢察院全面核實偵查機關移送的的所有證據材料,決定起訴的移交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七階段:檢察院提起公訴,進入法院審判階段。開庭過程中,法院主持審判,檢察院作為控方、律師作為辯方出席法庭,參與法庭訊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環(huán)節(jié)。最后,法院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對被告人做出有罪或無罪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為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zhí)行五個階段。
一、 立案階段:
即是通過被害人控告、公民舉報、公安機關偵查調查、犯罪嫌疑人自首等方式,對已經發(fā)生或者可能發(fā)生的涉嫌刑事案件事件進行調查分析的過程,如果公安機關認為事件已經涉嫌刑事犯罪的,將會依法立案偵查。
二、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于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三、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四、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后,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五、執(zhí)行階段
即是在犯罪行為人經過依法審判后,根據最終的審判結果移送執(zhí)行,接受刑罰的情形。
【拓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中發(fā)現(xiàn)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立案后的流程怎么走
刑事立案后的流程如下:
1、偵查。偵查機關立案以后,開始進行偵查;
2、審查起訴。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
3、審判階段。法院在收到并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后,除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應公開開庭審理。
4、執(zhí)行。執(zhí)行機關對已經生效的判決進行執(zhí)行。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一、檢察院可立案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為: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三、公安機關可立案的刑事案件
除人民檢察院管轄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四、案件不被立案,被害人可以這么做
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刑事案件基本流程如下:
一、偵查
大多數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首先需要審查,經審查發(fā)現(xiàn)可能構成犯罪的,應當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中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的,主要是刑警隊,立案之后可以傳喚嫌疑人錄口供,對案件進行調查。
之后決定是否對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拘留期一般為三天,到期后需要逮捕的,需要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
批準逮捕之后,公安機關有兩個月的偵查時間,不考慮特殊情況,一般期滿之后可以申請延長一個月,
二、審查起訴
偵查階段結束之后,案件就進入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后,將所有案件證據材料進行提取,固定,裝卷。
然后將案件卷宗移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審判階段
檢察院經過審查之后,認為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就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將案件卷宗移送法院,同時將起訴書一并提交給法院。
辯護人在案件起訴到法院后,應同時跟承辦法官取得聯(lián)系,遞交委托手續(xù),領取起訴書,根據起訴書中的指控罪名,以及案件事實進行有針對性的組織辯護。
一般刑事案件需要五個月左右的時間才能走完整個法律程序。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人民檢察院對于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具有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或無法追究,或者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輕微,不需要判處刑法或可以免除刑法時,及時地做出不起訴決定,終止訴訟程序,不讓案件再進入審判階段,這樣可以縮短訴訟時間,節(jié)約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從而減少訴訟成本,節(jié)約有限的司法資源,體現(xiàn)訴訟經濟原則。
刑事案件三個階段流程
刑事案件三個階段流程,具體如下:
1、偵查階段(公安階段)。從人被抓一直到案件移送檢察院,這一階段稱“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左右。主要包括刑拘留以后一個多月,和執(zhí)行逮捕以后兩個月左右;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起訴部門后,即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主要任務是審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確實,證據是否確鑿。這個階段在時間上一般是一個月到一個半月。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送來的案卷后,審查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認為證據確鑿,事實清楚,構成犯罪的,在1個月內移送法院起訴。需要補充偵查的,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3、審判階段(法院階段)。通過開庭審判,確定被告是否有罪。法院在收到檢察院的起訴材料后,會在2至3天內立案,1個月內開庭審理,判處刑罰或者無罪判決。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偵查監(jiān)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工作中,如果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第一百一十條 【立案的材料來源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guī)定。
公訴刑事案件流程及時間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刑事案件的流程及時間如下:
1、立案偵查階段。此階段由公安機關進行證據提取、相關事實的調查;此階段法律并未規(guī)定具體時間,但是羈押犯罪嫌疑人不得超過7個月;
2、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進行審查公安機關的證據與事實是否充分,不充分的可以退回;此階段的時間為30天,經批準可以延長;
3、審判階段。檢察院將審查合格的案件起訴到法院,由法院進行審理并判決;此階段普通程序為三個月,簡易程序為40天。經上一級批準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