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與質權的區(qū)別有哪些方面
留置權和質權的區(qū)別
質權和留置權的不同之處有:成立的條件不同、占有條件不同、法律關系不同、權利內容不同等,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財產權利證書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以此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規(guī)定期限的,債權人可以留置該動產,并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將留置的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和質權的區(qū)別如下: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
(2)占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都是以拍保物的占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拍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系;而留置權的偉權事先就與拍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
(3)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句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署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且備法律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署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留置權與質權的共同點:
(1)留置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當債權未受清償時,對留置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金優(yōu)先受清償的權利。
(2)留置權與質權的客體都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動產。
(3)留置權與質權擔保的范圍都為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費用和實施費用。
綜上所述,留置權和質權的區(qū)別有成立的條件不同、占有條件不同、法律關系不同、權利內容不同等,質權的形成,是需要嚴格基于其權利的實際內容而定的,特別是雙方就有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后,是可以形成質權的,但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否則該質權就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詈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質權和留置權有何不同
質權和留置權的不同是:
1、成立的條件不同;
2、占有的條件不同。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系;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
3、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留置權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質權和留置權有何不同
留置權與質權的區(qū)別如下: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guī)定;
2、占有的條件不同。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系;
3、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行使質權;
5、消滅不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一、留置權的實現方式如下:
1、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商通過折價使債權受償。規(guī)定債權人、債務人折價,主要是為了防止留置權人自行變價從中漁利現象的發(fā)生;
2、申請依法拍賣、變賣,從價款中受償。債權人通過折價、拍賣和變賣方式所得價款要大體相當于債權的數額,多出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債務人補足。
二、質押權的設立的條件如下:
1、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必須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
2、質物必須是可轉讓和可扣留的動產或者是權利;
3、質物交付質權人占有。
總之,質權和留置權是屬于兩種不同的權利,對于質權必須要因雙方的合意而成立,而對于留置權是以法律而直接產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留置權與質權的區(qū)別是什么
留置權與質權的區(qū)別是什么
留置權和質權的區(qū)別為:1、成立條件不同,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guī)定;2、占有條件不同,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3、法律關系客體不同,質權標的包括動產和財產權利,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4、權利實現不同;5、消滅不同.
什么是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并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其效力主要體現為留置權人的占有權和優(yōu)先受償權.
留置權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留置權具有從屬性;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以及留置權只發(fā)生在特定的合同關系中.留置權人的占有權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留置權與質權的區(qū)別是什么?
留置權和質權有什么不同
法律分析:質權和留置權在成立條件,客體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具體而言:
1、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guī)定設立。
2、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
3、質權標的有動產和財產權利。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行使。留置權必須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才可以實現。
5、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條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第九百零三條 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質權和留置權有何不同
質權和留置權的區(qū)別:1、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guī)定設立;2、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關系;3、質權標的有動產和財產權利。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等。
質權,是指債權人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履行而移交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該財產的變賣價金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在質權關系中,債務人或第三人須將質物交與質權人占有,從而不再享有對質物的占有、使用及收益。這是質權與抵押權的主要區(qū)別。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為留置權人的占有權和優(yōu)先受償權。留置權人的占有權須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質權和留置權有何不同
一、質權和留置權有何不同
1、留置權與質權的區(qū)別: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
(2)占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占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系: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
(3)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
(5)消滅不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洗受償。
二、質權是什么意思
1、質權是指質權人的權利。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交付是質權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標的物的質權是不成立,但是出質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與留置權有什么區(qū)別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存在著質權與留置權,那么,質權與留置權有什么區(qū)別是怎樣的呢?下面是我整理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質權與留置權有什么區(qū)別
1、成立的條件不同,質權是依雙方當事人的書面約定而形成,屬于約定擔保物權;留置權是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形成,屬于法定擔保物權。
2、質權和留置權的標的不同,質權的標的除了不動產外,權利也可以作為質權的標的;留置權的標的只限于動產。
3、標的物占有的條件不同,質權的標的物在雙方設定質權時轉移占有,該標的物可以是債務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留置權要求債權人所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必須與債權的發(fā)生有牽連關系,即債權與標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關系。對于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債務人的。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且沒有受清償時可以當然行使;留置權的行使除了債權已屆清償期且未受清償之外,還需要經過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才可以行使。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留置權和質權的區(qū)別
法律分析:留置權人占有、扣留動產,是基于債務人不如期履行約定義務;質權人占有質物,是基于擔保債權的實現。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時,不能依據留置權請求返還原物,而只能依據占有權請求返還原物;質物被他人占有時,質權人可依質權請求返還質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八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五十一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留置權和質權的區(qū)別有哪些
留置權和質權的區(qū)別如下:
1、成立條件不同。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guī)定;
2、占有條件不同。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系。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
3、法律關系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可以當然行使質權。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