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駁回起訴和裁定駁回起訴(判決駁回起訴和裁定駁回起訴的區(qū)別)
民事訴訟同一案件既有需要裁定駁回又有需要裁判駁回訴訟請求要怎樣辦
最笨的方法就是先下一份裁定,把駁回起訴的部分處理掉。再下一份判決,把駁回訴請的 部分處理掉。
案件可以既有裁定也有判決,法律也允許對已查清的問題先行做出部分裁判。
你可以理解為原被告分別提起本反訴,審理中有一方撤回起訴(反訴)的處理。有人是直接一份文書。但你先裁定準許一方撤訴,然后再針對另一方的訴請判決,肯定不算錯
裁定駁回起訴和判決駁回起訴的區(qū)別
一、裁定駁回起訴和判決駁回起訴的區(qū)別
1、裁定駁回起訴和判決駁回起訴的區(qū)別有:
(1)評價對象及結果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的訴權作出的評價,駁回訴訟請求是對實體意義上的訴權;
(2)適用法條及情形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條件是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但原告仍堅持其起訴要求的,駁回訴訟請求適用于當事人的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但其所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自己的請求。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zhí)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zhí)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二、起訴應遞交哪些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正本外,還應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shù)提供訴狀副本;
2、訴狀附有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主張相關的證據(jù)原件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證據(jù)復制件;
3、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還需遞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檢證明材料。
判決駁回和裁定駁回的區(qū)別
判決駁回和裁定駁回有六個區(qū)別,分別是:
1、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既可適用程序法,又可適用實體法;
2、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主要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應當采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的確認,必須采用書面判決;
4、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5、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權利。而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后,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jù)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6、法律后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后,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駁回起訴的6種情形如下: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由于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發(fā)現(xiàn),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后,在送達中發(fā)現(xiàn)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后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jù),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fā)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于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于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后發(fā)現(xiàn)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后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guī)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后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綜上所述,裁定駁回和判決駁回的區(qū)別有適用法律不同 、適用階段不同等。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判決駁回起訴和裁定駁回起訴的區(qū)別
判決駁回起訴和裁定駁回起訴的區(qū)別:適用的目的不同、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不同、裁判的形式不同和適用的階段不同。
法律分析
駁回起訴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后,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jù)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采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是對實體意義上訴權的確認,采用判決形式。駁回起訴一般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駁回起訴的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退還全部交納訴訟費用,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繳納訴訟費不予退還。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guī)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guī)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判決駁回和裁定駁回的區(qū)別
法律分析:適用的目的不同。裁定駁回起訴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后,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jù)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結執(zhí)行;(九)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zhí)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陬^裁定的,記入筆錄。
裁定駁回起訴和判決駁回起訴的區(qū)別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判決駁回起訴和裁定駁回起訴有何區(qū)別
(一)評價對象及結果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的訴權作出的評價,駁回訴訟請求是對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又稱勝訴權)的評價;在審判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須將庭審過程全部結束,而駁回起訴的案件,即使有些已進行了開庭審理,因其解決的就是程序問題,所以庭審過程不必完全走完。
(二)適用法條及情形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條件是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 民法典 》規(guī)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堅持其起訴要求的;駁回訴訟請求適用于當事人的起訴符合《民法典》的規(guī)定,但其所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自己的請求,其起訴缺乏勝訴的證據(jù)。
(三)文書處理形式不同。駁回起訴適用裁定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適用判決的形式;
(四)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駁回訴訟請求程序法、實體法均可適用。
二、裁定駁回起訴訴訟費要退回嗎?
裁定駁回起訴訴訟費要退回。法院如果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請求,會在裁定書生效后的十五日內退還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不服駁回起訴決定的,可以提起上訴。
三、哪些情況下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以下情況下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一)主體不適格。
(二)被告不明確。
(三)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五)受案后發(fā)現(xiàn)屬于刑事犯罪、 行政訴訟 受案范圍的。
(六)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
(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fā)現(xiàn)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 勞動爭議 。
(八)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九)對判決、裁定以及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十)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其他情形。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 起訴狀 時, 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 立案 。 立案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 裁定駁回起訴 。
判決駁回起訴和裁定駁回起訴的區(qū)別是
(一)評價對象不同。裁定駁回起訴的案件,即使有些已進行了開庭審理,因其解決的就是程序問題,所以庭審過程不必完全走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須將庭審過程全部結束。
(二)適用法條及情形不同。裁定駁回起訴適用的條件是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guī)定和第124條規(guī)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堅持其起訴要求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適用于當事人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guī)定,但其所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自己的請求,其起訴缺乏勝訴的證據(jù)。
(三)文書處理形式不同。裁定駁回起訴適用裁定的形式,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適用判決的形式。
(四)適用法律不同。裁定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程序法、實體法均可適用。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的;(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六)重復起訴的;(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審理。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