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行使撤銷權的時間是什么
撤銷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為了平衡和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的穩(wěn)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但撤銷權的行使并非是無時間限制的權利,它有著法律規(guī)定的行使期間。如果撤銷權人在該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則其撤銷權消滅,當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銷事由為理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合同被撤銷,會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被撤銷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都享有的請求對方返還自己投入的財產權,而接受的一方則依法負有返還的義務,要求返還的權利和應返還的義務。
2、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遭受的損失。
3、行政處罰。合同在無效的情況下,可能產生追繳財產,被課以行政罰款等處分。如果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出于惡意串通,以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為目的,因此而取得的財產屬非法所得。非法所得應依法追繳,并課以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律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1年還是5年呢
撤銷權行使的最長期間是5年,從撤銷事由發(fā)生之日起,無論當事人是否知道,一旦超過5年,撤銷權消滅,該合同即不能撤銷了,無論撤銷權人是否知道該撤銷事由或者何時知道該撤銷事由。
撤銷權行使期間屬于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就是說該期間是固定的,不因其他任何原因或者事由而中斷或者中止。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行使撤銷權;
當事人受脅迫,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行使的期限是什么
撤銷權行使的期限是什么
《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7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民法中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有多久?
民法中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二條對此作了規(guī)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為1年,也就是說在這1年期限內,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必須行使其撤銷權,否則,該當事人就失去了撤銷合同的權利,那么當事人就必須接受合同的約束,履行合同中規(guī)定的義務.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為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期限,也就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撤銷權的行使期間.
撤銷權行使的期限是什么?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一般為一年,自合同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受脅迫的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均可以行使撤銷權來撤銷合同?;谥卮笳`解簽訂的合同,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行使撤銷權。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撤銷權的行使時間是90天、1年、5年,這三者是針對不同的情況進行的規(guī)定:如果所訂立的合同存在撤銷的事由,而且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撤銷事由,當事人要主張撤銷合同的,則應該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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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yè)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法律主觀: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為,一般是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是九十日內,被脅迫的是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如果五年內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期限是多久
法律主觀:
撤銷權人必須在規(guī)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但具體期限有所不同。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在合同保全中,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但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有權撤銷合同,但是當事人的這種撤銷權并非是沒有任何限制的,也就是說,撤銷權人必須在規(guī)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因為,可撤銷的合同往往只涉及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如果當事人自愿接受此種合同的后果,則法律就會讓此種合同有效。民法通則雖然對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作出了規(guī)定,但是對撤銷的期限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三條對此作了規(guī)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本條在借鑒國外的規(guī)定和總結我國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我國的可撤銷合同的行使期限作了規(guī)定。本條規(guī)定的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為1年,也就是說在這1年期限內,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必須行使其撤銷權,否則,該當事人就失去了撤銷合同的權利,那么當事人就必須接受合同的約束,履行合同中規(guī)定的義務。對于何時起算該期限,本條規(guī)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為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期限,也就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撤銷權的行使期間。本規(guī)定中的“1年”是除斥期間,而不是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在此期間內,不存在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問題,這“1年”是一個不變的期間。
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期限一般是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關于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期限是多長時間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1、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期限一般是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2、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可撤銷的合同又稱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規(guī)定享有撤銷權的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