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不執(zhí)行的情形有哪些
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70周歲以上;(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
法律分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以下這些情形之一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行政拘留不執(zhí)行的條件
1、拘留不執(zhí)行的四個條件具體如下:行為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行為人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七十周歲以上的;行為人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2、(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3、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70周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
4、法律主觀:暫停執(zhí)行行政拘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二是被拘留人申請暫停行政拘留。第三,公安機關認為暫停被拘留人行政拘留不會造成社會危險。
5、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6、行政拘留不執(zhí)行的條件具體如下: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不執(zhí)行拘留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 懷孕 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70周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
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歲以上的;(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法律分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以下這些情形之一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行政拘留不執(zhí)行的情形有哪些
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 懷孕 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拘留不執(zhí)行的四個條件具體如下:行為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行為人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七十周歲以上的;行為人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70周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
因此,本條并未規(guī)定對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不予執(zhí)行的條件
1、拘留不執(zhí)行的四個條件具體如下:行為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行為人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七十周歲以上的;行為人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2、法律主觀:暫停執(zhí)行行政拘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二是被拘留人申請暫停行政拘留。第三,公安機關認為暫停被拘留人行政拘留不會造成社會危險。
3、(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4、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31條的規(guī)定,對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違法行為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在起草過程中,也有人提出,對于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也應當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拘留不執(zhí)行的四個條件是什么
拘留不執(zhí)行的四個條件具體如下:行為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行為人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七十周歲以上的;行為人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拘留不執(zhí)行的四個條件如下: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70周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拘留不執(zhí)行的四個條件是如下: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拘留,是指扣留,拘禁。
法律主觀:暫停執(zhí)行行政拘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二是被拘留人申請暫停行政拘留。第三,公安機關認為暫停被拘留人行政拘留不會造成社會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