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合同屬于欺詐合同(合同詐騙找哪個部門解決最快)
什么是欺詐性合同
法律分析:合同欺詐是以訂立合同為手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合同欺詐的行為表現(xiàn)為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歪曲、掩蓋真實情況,使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訂立、履行合同的行為。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什么是詐騙合同,被騙簽名算嗎?
(一)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刑法》第 23l條之規(guī)定:單位犯合同詐騙罪等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進行相關處罰,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本罪是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主體是合同的當事人一方,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單位,均可成為合同詐騙罪的主體。
(二)犯罪主觀要件
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詐騙故意,只是由于種種客觀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債務無法償還的,不能以合同詐騙論處。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為人意圖本人對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圖為單位或第三人對非法所得的占有。
詐騙故意產(chǎn)生的時間,既可能是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最初,也可能產(chǎn)生在其他合法行為進行的過程中。如簽訂合同之后,即行為人在簽訂合同的最初,并無騙取對方錢財?shù)墓室猓?,合同簽訂之后,由于種種原因,如貨源、銷路、市場行情變化等,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從而產(chǎn)生詐騙的故意,行為人有歸還能力而不愿歸還已經(jīng)到手的對方的錢財,并進而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手段,欺騙對方,以達到侵吞對方錢財?shù)哪康摹?/p>
(三)犯罪的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當事人的財產(chǎn)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秩序。本罪侵犯的客體極為復雜,既侵犯了合同他方當事人的財產(chǎn)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秩序。合同詐騙是行為人以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欺詐的方法,隱瞞事實真像,騙取對方財物,直接破壞了國家對經(jīng)濟的管理制度,嚴重打亂了國家對市場的管理秩序,它侵犯的對象是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誠實信用的市場經(jīng)濟秩序和合同當事人的財產(chǎn)所有權。因此,合同詐騙行為對于社會主義市場交易秩序和競爭秩序造成了極大的妨害。
(四)犯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對于以簽訂合同的方法騙取財物的行為,認定行為人是否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關鍵在于查清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者擔保,故意制造假象使與之簽訂合同的人產(chǎn)生錯覺,“自愿”地與行騙人簽訂合同,從而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這是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犯罪在客觀方面的主要特征。具體包括以下幾項內(nèi)容:
1.行為人根本不具備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應當以簽訂合同時行為人的資信或貨源清況作依據(jù)。要區(qū)別兩種情況:一種是行為人簽約時雖無實際履約能力,但簽約之前與他人有購買同一標的物的要約或合同,簽約后因原訂合同的一方毀約,致使后一個合同不能履行的,可視為有一定的合同履行能力;另一種是行為人簽約時根本沒有履約能力,僅僅是在簽約后才去與第三方簽訂相同內(nèi)容的購銷合同,事實上又未兌現(xiàn),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行為人具備履約能力。如果不看簽約時的實際履約能力,僅僅根據(jù)簽約后的履行表現(xiàn)來作判斷,很容易使犯罪分子蒙混過關。當然,還要注意區(qū)別根本無履行合同能力與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的界限,只有完全沒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才能以詐騙罪論處。
2.采取欺騙手段。欺騙手段絕大多數(shù)是作為,而不可能是單純的不作為。欺騙手段表現(xiàn)為行為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虛構事實,是指行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其表現(xiàn)形式主要是:假冒訂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盜竊、騙取、偽造、變造簽訂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書、制造合法身份、履約能力的假象;虛構不存在的基本事實;虛構不存在的合同標的;等等。隱瞞事實真相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掩蓋客觀存在的基本事實,其表現(xiàn)形式主要是:隱瞞自己實際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實,隱瞞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圖;隱瞞合同中自己有義務告知對方的其他事實。
3.使與之簽訂合同的人產(chǎn)生錯誤認識。這種錯誤認識是指對能夠引起處分財產(chǎn)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而不是泛指受騙者對案件的一切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在合同詐騙犯罪中,受騙者的錯誤認識是由于行騙者的行騙行為所引起的,在時間順序上,欺騙在先,是受騙者產(chǎn)生錯誤認識的原因。受騙人產(chǎn)生錯誤認識在后,是欺騙的結果。如果他人錯誤認識在先,行為人利用他人的錯誤認識取得財物,只能作為民事糾紛而不能作為詐騙犯罪處理。如果行為人雖然采取了欺騙手段,他人認識上也存在錯誤,并基于這種錯誤認識錯誤地處分了財產(chǎn),但欺騙手段與錯誤認識之間缺乏因果聯(lián)系,也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4.被騙人自愿地與行為人簽訂合同并履行合同義務,交付財物或者行為人(或第三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因履約而交付的財物。
合同欺詐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構成合同欺詐的要件:
一是行為人主觀上有欺騙對方的故意;
二是客觀上實施了一定程序的欺騙行為;
三是使對方當事人產(chǎn)生錯覺簽訂了合同;四是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使對方當事人蒙受經(jīng)濟損失。進行合同欺詐的行為人為了獲取對自己有利而對他人不利的經(jīng)濟利益,總是千方百計地逃避法律,在手段上更是花樣翻新。
資料擴展
本罪的行為表現(xiàn)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jù)或者其他虛假的產(chǎn)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jù),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jù),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chǎn)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chǎn)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jīng)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jīng)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合同欺詐是指以獲取不平等的經(jīng)濟利益為目的,在經(jīng)濟活動中故意以不真實的情況作為真實的意思表示,使他人判斷錯誤,從而達到在發(fā)生、變更、消滅一定經(jīng)濟法律關系時獲得優(yōu)于對方當事人的經(jīng)濟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