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解除合同是什么(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什么叫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
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下:勞動者未通過試用期考核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存在法定過失的;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存在暴力或威脅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損害勞動者權益等法定行為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什么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享有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勞動合同。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勞動者正式用工期間提前三十日、試用期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或因出現(xiàn)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事由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須滿足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情形。
協(xié)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什么不一樣
合同單方解除與協(xié)議解除區(qū)別
(1)協(xié)議解除是當事人雙方根據(jù)已經發(fā)生的情況,達成解除原合同的協(xié)議;而單方解除權是約定將來發(fā)生某種情況時,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權。
(2)協(xié)議解除不是單方解除權,而是解除現(xiàn)存的合同關系,并對解除合同后的責任分擔、損失分配達成共識;而單方解除權本身不導致合同的解除,只有在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通過行使解除權方可使合同歸于消滅。
(3)協(xié)議解除主要是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安排、調整和分配;而單方解除權主要是對當事人提供補救,使其有可能通過行使解除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4)性質不同。單方解除的解除權是形成權,解除合同是單方法律行為,即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或協(xié)助;協(xié)議解除中的解除是雙方法律行為,是一種合同行為,一方若想解除合同必須征得對方的同意,否則不得解除合同。
(5)前提不同。單方解除是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前提條件,當事人必須事先約定,賦予一方或雙方以解除權,解除合同就是行使解除權的結果;協(xié)議解除不需要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前提條件,是事后協(xié)議確定解除條件。
(6)功能不同。單方解除是在一方違約的情形下,非違約方采取的一種違約救濟措施,及時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利益;協(xié)議解除不以違約為前提,雙方達成合意的目的是對原合同的權利義務進行重新設定,而不是針對違約尋求補救措施。
(7)方式不同。單方解除的解除權人必須實際行使解除權,即向對方發(fā)出解除通知,方可解除合同,相對人對解除合同有異議時可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確認之訴,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依職權對合同解除的效力進行滯后審查;協(xié)議解除時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即可解除合同,至于采取何種方式達成合意完全由雙方協(xié)議確定。
對于這個問題大家看完本文之后就清楚了吧,在實際中解除合同對于當事人來說就是重要的事情。單方解除合同和協(xié)議解除合同有上述的一些區(qū)別,雙方在進行合同解除的時候就要了解清楚,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順利完成合同解除手續(xù)。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專業(yè)律師。
什么叫單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主觀:
單方面終止合同是指當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出現(xiàn)時,守約方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在符合法定或者約定的情況下,可以提前 解除合同 的情形。具體包括: 1、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 2、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 債務 ,催告無效的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 3、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表示不履行債務的。在一般情況下,違約方是沒有 合同解除權 的。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什么叫單方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單方解除合同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通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fā)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單方解除合同程序是什么
法律主觀:
單方解除合同 ,只需要將解除合同的通知送達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 不履行債務 則 合同自動解除 ,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 仲裁申請書 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單方解除合同的情況是什么
合同解除的情形,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只是在主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況下,合同繼續(xù)存在已失去積極意義,將造成不適當?shù)慕Y果,才允許解除合同。表明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是違約,不發(fā)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產生違約責任。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fā)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單方解除的情形是為較少數(shù)。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是什么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指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法律規(guī)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 預告辭退的許可性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以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勞動者不能勝任,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3)勞動合同定歷史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xié)商達成變更協(xié)議的。
(四)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經依法申請和法院準許開始整頓后,因出現(xiàn)剩余勞動力,需要把裁員作為預防的一種整頓措施。(2)用人單位近營狀況惡化,發(fā)生嚴重虧損、開工不足、產品嚴重積壓之類的嚴重困難,需通過裁員來擺脫困境。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