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當得利之債處理方法是怎樣的
不當得利之債的內容是什么
不當得利之債是債的種類之一。因無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而產生的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
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
(1)必須是一方受益;
(2)必須使他方受損;
(3)受益和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
(4)受益必須是無法律上的根據。
不當得利之債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對方沒有合法根據的行為而遭受損失的人。債務人則是不當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當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繼承人,還可能是第三人。受益人在履行返回義務時,以返還原物為原則,如果原物返還已不可能,則應償還其價額。返還利益包括返還原物所生孳息。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不當得利之債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不當得利一經成立,當事人之間即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受損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受益人返還的范圍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民法典的不當得利是什么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 拾得遺失物 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方法:①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②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返還不當得利,除返還原來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產生的孳息也應一并返還.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引起的一種事實狀態(tài),因不當得利而產生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 不當得利之債 ,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是引起 債權債務關系 發(fā)生的一種法律事實,因其引起此債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而不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fā)生根據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 民事法律行為 。利益獲得方返還不當得利的范圍受善意還是惡意的影響。分為以下三種情況①受益人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為限,如果利益已經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所謂現存部分,不應該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態(tài),如形態(tài)已改變,其財產價值仍存在或可代償,仍屬于尚存部分。②受益人是惡意,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還義務。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后為惡意的,其返還范圍應以惡意開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給付發(fā)生的不當得利 1.給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但在下列情形,當事人一方雖然沒有給付義務而為給付,另一方的的得利也不為不當得利:履行道德義務而為給付;為履行未到期債務而交付財產;明知無給付義務而交付財產;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財產(但是如果是單方面違法的,照樣構成不當得利,如綁架的贖金、黑社會的保護費等)。 2.給付的目的未達到; 3.給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給付以外的不當得利: 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為而發(fā)生的不當得利。 2基于受損人的行為而發(fā)生的不當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為而發(fā)生的不當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發(fā)生的不當得利。 5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發(fā)生的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之債的概念
法律分析:不當得利之債的概念:因無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而產生的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得利人不知情,且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則得利人不需要返還該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guī)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5.什么是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舉例說明。
1、不當得利之債是債的種類之一。因無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而產生的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
例子:
近日租住在北京豐臺區(qū)的鄭先生通過手機中國農業(yè)銀行轉賬轉錯賬戶,想追回錯轉的3萬元款項,卻不知對方是誰無法聯(lián)系。求助于銀行,銀行稱涉及個人隱私無法提供,讓其找警方;而涉事警方稱,該情況不構成詐騙等立案標準無法介入。其實,銀行和警方都有義務幫助鄭先生弄清楚對方是誰。
客戶通過銀行交易平臺,將自己的款項錯誤地轉給了其他人,兩個客戶之間形成了“不當得利之債”,受損人行使這種債權請求權,必須知道獲利人是誰才能主張。根據合同關系,銀行應當履行向受損客戶告知獲利客戶個人信息之附隨義務。
2、無因管理之債是根據法律規(guī)定,因發(fā)生無因管理事實而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形成的債的關系。其中管理人負有將管理事實和情況告知本人,并將管理事務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債務,而本人則負有償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費用,賠償管理人損失的債務。
無因管理之債屬于法定之債,其構成不以當事人意思表示為要件,其內容須由法律具體規(guī)定。大陸法各國的民法理論多認為:本人在無因管理之債中所負的債務范圍以其所得利益為限,其賠償債務范圍只限于管理人從事無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損失,其管理費用給付債務中不包括管理人的報酬。
例子:
妻姐墊付妹妹治療喪葬費,妹夫以不知情為由拒還被訴。
王瑩與妹妹王玉是一對親姐妹。王玉之前和陸某曾有過一段婚姻,離婚后兒子小陸與生父生活。1998年1月,王玉與陳某再婚。
2009年以后,陳某多次中風住院治療。2011年6月30日晚10時,王玉突然暈倒在家,被120救護車送至醫(yī)院搶救,后被診斷為惡性腫瘤晚期,并于當年8月17日在醫(yī)院病逝。
由于陳某自身患有疾病,長期在鄉(xiāng)下由其父母照料,王玉住院期間均由姐姐王瑩照顧。王玉去世后,王瑩為其料理了后事,先后墊付醫(yī)療費、喪葬費共計14萬余元。事后,王瑩多次要求陳某支付墊付的費用未果,遂一紙訴狀將陳某及姨侄小陸一起告上了崇川區(qū)法院。
本案中,王瑩出于姐妹之情和道義,代為墊付了妹妹的治療及喪葬費,已與兩受益人即本案被告陳某、小陸之間形成了無因管理之債,依照法律規(guī)定,王瑩有權要求兩被告共同償還她代為墊付的必要費用。
擴展資料:
不當得利之債構成要件:
(1)必須是一方受益。
(2)必須使他方受損。
(3)受益和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
(4)受益必須是無法律上的根據。不當得利之債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對方沒有合法根據的行為而遭受損失的人。
債務人則是不當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當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繼承人,還可能是第三人。受益人在履行返回義務時,以返還原物為原則,如果原物返還已不可能,則應償還其價額。返還利益包括返還原物所生孳息。
無因管理之債構成條件:
一、客觀要件
第一、管理他人事務
二、無法律上的義務
管理人依法定或約定義務而管理他人事務是有法律上義務管理他人事務,不成立無因管理。
第一、依法律直接規(guī)定對本人負有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私法上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監(jiān)護人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遺囑執(zhí)行人對于遺產等均有法定的管理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公法上如警察的救助行為,消防隊員的救火行為,為其公法上的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
第二、依合同對本人負有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例如因委托、雇傭、承攬等合同,管理人為本人管理事務乃基于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
管理人雖負有法律上的義務,如超過其義務范圍而處理事務時,就其超過部分,仍屬于無義務,構成無因管理例如共有人中之一人,超過自己之負擔部分,為他共有人支付費用時,就超過其義務范圍之限度,為無因管理。
三、管理人是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而為他人管理事務,即有為他人謀利益的目的。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妻姐墊付妹妹治療喪葬費 妹夫以不知情為由拒還被訴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新京報:儲戶轉錯賬,警方銀行有責任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不當得利之債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無因管理之債
什么是不當得利?不當得利返還的法律規(guī)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該條規(guī)定明確了不當得利人負有向利益受損人返還義務、利益受損人享有向不當得利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的法律效果,也明確了“得利人得利沒有法律根據”、“對方當事人利益受損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與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損失之間有因果聯(lián)系”三項基本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的處理辦法
不當得利的處理辦法如下:
1、受益人是善意的,即不知情,是指受益人在獲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依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僅限于現有利益,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承擔返還義務;
2、受益人是惡意的,即受益人知道,是指受益人在獲得利益時明知道沒有合法依據,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應當負責返還;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是善意的,后來為惡意的,受益人返還的范圍應以惡意開始時的利益范圍為準。
不當得利的法律效力如下:
1、發(fā)生不當得利之債后,不當得利人為債務人,負有返還基于不當得利獲取的利益的義務,遭受損失的人為債權人,享有不當得利返還以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2、不當得利之債的客體是返還所受利益的給付,在給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態(tài)不同而存在差別;
3、不當得利的內容,是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義務和受損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
4、不當得利之債中,債權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所得的不當利益。
綜上所述,不當得利發(fā)生后的處理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申請支付令;申請先予執(zhí)行;申辦強制執(zhí)行公證;優(yōu)先受償權;保證人優(yōu)先追償權;代位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順利進行。
不當得利之債怎么處理
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即不當得利的法律效力。不當得利一經成立,當事人之間即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受損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受益人返還的范圍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
1、受益人為善意,即不知情,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用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僅以現存的利益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負返還義務?,F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態(tài),如果形態(tài)改變,其財產價值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償,仍然屬于現存利益。
2、受益人為惡意,即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受益時明知沒有合法根據,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時其利益已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之后為惡意的,受益人返還的范圍應該以惡意開始時的利益范圍為準。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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