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消滅的方式(債權債務消滅的幾種方式)
債權債務消滅的原因有哪些,債的消滅方式是什么
在實踐中,債權債務大量存在于我們的生活中,那么債權債務消滅的原因有哪些,債的消滅方式是什么?
債權債務大量存在于我們的生活中,如果債務人履行義務還清債務后債務就自動消滅了,這是債權債務消滅方式的一種,債務的消滅還有其它方式。那么債權債務消滅的原因有哪些,債的消滅方式是什么呢?下面跟著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債權債務消滅的原因有哪些
債的消滅/債的終止,指因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xiàn)而使既存的債權債務關系客觀上不復存在。債的消滅與債的移轉(zhuǎn)是不同的。債的消滅,是指債客觀上不復存在,它無須再履行或已無法再履行。而債的移轉(zhuǎn),它所變更的只是債權或債務的主體,原有債權和債務并沒有消滅,它仍須履行,也可能履行。所以,債的移轉(zhuǎn)所產(chǎn)生的后果并非債的消滅。
債權債務消滅的原因:
1、債因清償而消滅。所謂清償,指的就是履行債務。債的清償,意味著債權人的權利已經(jīng)實現(xiàn),設立債的目的已經(jīng)達到;當事人設立債的目的既已達到,債的關系也就自然消滅了。在實踐中,清償是債消滅最為主要的原因。
2、債因抵銷而消滅。所謂抵銷,是指同類已屆履行期限的對待債務,因當事人相互抵充其債務而同時消滅。用抵銷方法消滅債的關系的條件:1必須是對待債務。所謂對待債務,是指債的雙方互為債務人,雙方互負義務,即一方的權利就是他方的義務,他方的權利亦即一方的義務。2必須是同一種類的給付之債。所謂同一種類的給付,是指履行的內(nèi)容是相同的。3同類的對待之債都已到履行期。
3、債因提存而消滅。所謂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shù)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難于履行債務,經(jīng)公證機關證明或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簡言之,提存是指債務人以消滅債權為目的而將履行的標的提存于提存場所。
提存的標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貨幣。但對于不適合提交保管的物品,可經(jīng)法定程序出售后,再將價款提存。不適合提存之物,通常有三種:
1體積數(shù)量過大、過多之物,如煤石草木陶瓷等;
2易于毀損滅失之物,如新鮮魚肉,不易養(yǎng)育的動植物以及易耗、易燃、易爆等物品;
3消耗提存費用過巨之物。
多數(shù)國家的民事立法規(guī)定:提存應于清償?shù)氐奶岽嫠M行。如果清償?shù)貨]有提存所,受理的一審法院可應債務人的申請,為其指定提存所,或選任保管提存物的人,除債權人住所不明或無法通知外,提存人于提存后,應即通知債權人,否則提存不生效力。
債務人經(jīng)合法手續(xù)辦妥提存后,從提存之日起,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的關系即行終止,債務人已履行了其義務;債權人則對提存物保管人享有提取標的物的請求權,但須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毀損的風險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賣等費用。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nèi),債權人不領取提存標的物的,其請求權消滅,提存物應收歸國庫所有。
4、債因混同而消滅。所謂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
5、債因免除而消滅。所謂免除,就是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解除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債務人的債務一經(jīng)債權人免除,債的關系即行消滅。經(jīng)放棄后的債權,不得再收回。
我國法律認為,免除屬單方的法律行為,只需債權人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在我國,免除一般只適用于公民之間所設立的債權債務關系。
6、債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就一般合同之債而言,當事人的死亡或消滅(指法人),只能引起債的主體變更,并不必然導致合同之債的消滅。但是,具有人身性質(zhì)的合同之債,可隨著當事人的死亡而消滅,因為人身關系是不可轉(zhuǎn)讓或繼承的。因此,凡屬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約稿人等死亡時,其所簽訂的合同也就隨之而終止。
此外,債權債務關系還可能由于其他原因而消滅,如合同的解除、行政命令、仲裁機關或法院的裁決以及意外事故使履行成為不可能等等。
二、債的消滅方式是什么
債的消滅,也稱債的終止,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復存在的法律現(xiàn)象。債的消滅方式主要有:
1、清償
清償,亦即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向債
權人履行義務。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xiàn),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消滅。
2、抵銷
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以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nèi)相互消滅。抵銷依其產(chǎn)生根據(jù)的不同,可分為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
3、提存
提存,是指債務人于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
4、免除
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解除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的單方行為。
5、混同
混同,是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而使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
6、債務更新
債務更新,又稱為債務更改,債務更替,是指當事人雙方以成立新債務而使舊債務消滅的法律行為。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致使債務人難以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可以采取的消滅債務的方式是()。
【答案】:B
【考點】本題考查消滅債務的方式及其概念,因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xiàn)而使既存的債權債務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叫做債的消滅。消滅債務的方式包括履行、提存、混同、免除、當事人死亡等。抵消,是指同類已到履行期限的對等債務,因當事人相互抵充其債務而同時消滅。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shù)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jīng)公證機關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以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的行為。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免除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A、C選項的條件不足,缺乏“同類已到履行期限的對等債務”、“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的背景信息。D選項在實踐情形中發(fā)生的可能性較小,不宜選擇。B選項相對其他選項而言,更為符合題意。
債權債務消滅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
債權債務消滅的情形有: 1、當事人按照雙方之間的約定,到期清償債務; 2、抵銷,雙方之間按照法律規(guī)定,相互抵銷債務; 3、提存,債務人履行其到期債務時,因債權人的原因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或者因債權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可依法將其履行債務的標志物送交有關部門,以代替履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zhuǎn)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zhuǎn)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zhuǎn)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chǎn)生。
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法律主觀:
債權債務 關系的消滅,意味著之后彼此之間就不存在這樣的關系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就會隨之不復存在。 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七種情況: 1、債的履行。 2、債的解除。 3、抵銷。 4、提存。 5、 債務 免除。 6、混同。 7、債務更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jīng)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債權消滅的六種情形
債權消滅的情形有:
1、清償,亦即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
2、抵銷,是指雙方互負同類給付債務,各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nèi)相互消滅的法律行為;
3、提存,是指債務人在其債務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履行義務;
4、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債的關系的單方行為;
5、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致使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
質(zhì)權消滅的情形是什么:
1、動產(chǎn)質(zhì)押作為一種擔保,是為擔保特定的債權而存在的,因而隨著其所擔保的債權而消滅;
2、動產(chǎn)質(zhì)押又是設立在質(zhì)物上的物權,會隨著質(zhì)物的消滅而消滅。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chǎn)出質(zhì)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zhì)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chǎn)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zhì)人,債權人為質(zhì)權人,交付的動產(chǎn)為質(zhì)押財產(chǎn)。
債消滅的原因或方式有:清償、抵消、提存、免除、混同,這是什么意思?
清償、抵消、提存、免除、混同的意思分別是:清償:即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按合同的約定了結(jié)債務、配合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目的的行為。是指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做權人展行義務、實現(xiàn)做權目的的行為。
抵消:二人互付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nèi)相互消滅。
提存,是指債務人履行其到期債務時,因債權人的原因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或者因債權人下落不明等原因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可依法將其履行債務的標的物送交有關部門,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終止。
免除:是指當事人為消滅債的關系而拋棄債權的單方法律行為。因債權人全部或部分拋棄債權,債務人得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債務,故免除也是一種合同終止的原因。免除是債權人的一種單方法律行為,不以債務人同意為必要但須向債務人作出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
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原則上致使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 廣義的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兩個法律上的資格,歸屬于同一人,因混同權利或義務消滅。包括三種情形:(1) 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于同一人;(2) 債權與債務歸屬于同一人;(3) 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于同一人。
債權債務歸于消滅的幾種情形
法律分析:1.清償:亦即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xiàn),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消滅。2.抵銷: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以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nèi)相互消滅。抵銷依其產(chǎn)生根據(jù)的不同,可分為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3.提存:指債務人于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zhì)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jù)債務性質(zhì)、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zhì)不相同的,經(jīng)協(xié)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第五百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chǎn)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四)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債的消滅方式是什么
債的消滅,也稱債的終止,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復存在的法律現(xiàn)象。債的消滅方式主要有:
(一)清償
清償,亦即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向債 權人履行義務。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xiàn),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消滅。
(二)抵銷
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以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nèi)相互消滅。 抵銷依其產(chǎn)生根據(jù)的不同,可分為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 ?。ㄈ┨岽?/p>
提存,是指債務人于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 ?。ㄋ模┟獬?/p>
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解除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的單方行為。
(五)混同
混同,是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而使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 ?。﹤鶆崭?/p>
債務更新,又稱為債務更改,債務更替,是指當事人雙方以成立新債務而使舊債務消滅的法律行為。
債權消滅的六種情形
債權消滅的六種情形如下:
1、債務已經(jīng)履行;
2、債務相互抵銷;
3、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4、債權人免除債務;
5、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6、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債權債務起訴程序;
1、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有明確的被告。
4、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5、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6、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訴訟有效期為權利人在知道自己權力受到侵害起三年之內(nèi)。
7、起訴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并按被告人數(shù)提交副本,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處理債權債務關系辦法:
1、雙方協(xié)商,達成共同協(xié)議來解決;
2、通過走法律程序,由司法機關協(xié)助完成。
債務人享有的合法權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2、后履行抗辯權;
3、不安抗辯權。
綜上所述,可以知道債之關系本質(zhì)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關系的消滅,意味著之后彼此之間就不存在這樣的關系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就會隨之不復存在。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jīng)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