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詐騙罪證據(jù)(工程款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對于詐騙立案需要什么證據(jù)?
詐騙立案需要的證據(jù)有:當事人基本材料、聊天記錄、銀行支付記錄、有關錄音或者視頻材料等,對于詐騙的具體認定一般還需要證人的證人或者證詞來進行認定,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判決處理。
一、詐騙立案需要什么證據(jù)?
1受害者本人身份證
2聊天記錄、訂單等截圖
3轉賬銀行卡,轉賬記錄并蓋章
4如果是被跑路網站所騙,需要提交該網站的網上信息截圖,如官網上的公司介紹、主流媒體對該網站理財信息的吹捧報道、知名網站的理財推薦等、被騙公司的資格認證。
還有一些被騙的交易記錄,證人證言、書證、視頻錄音資料均可作為證據(jù)。
二、詐騙罪的認定條件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當下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qū)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xiàn)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最后,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jù)《刑法》第266條的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對于詐騙罪的具體判決處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立案標準是不同的,特別是涉及主觀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或者存在嚴重的犯罪行為的,那么是需要從嚴進行處罰的。
告詐騙罪需要什么證據(jù)
詐騙罪是一種十分常見的犯罪,其中一些不法份子的手段也是多種多樣,有的依靠網絡這個平臺。所以在對這個罪名的懲罰也是要有意向明確的規(guī)定,這樣才能使得詐騙罪的人得到應有的懲罰。然而在起訴的過程之中,更需要我們收集一些有用的證據(jù)。我您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供你閱讀,希望可以幫助你。
詐騙罪需要的證據(jù)
在刑事訴訟法中,證據(jù)的種類是指表現(xiàn)證據(jù)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證據(jù)種類實際上是證據(jù)在法律上的分類,是證據(jù)的法定形式。證據(jù)種類的劃分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具備法定形式的證據(jù)資料不能納入訴訟軌道。
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2款規(guī)定:證據(jù)有下列七種:
(1)物證、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鑒定結論;
(6)勘驗、檢查筆錄;
(7)視聽資料。
一、物證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指紋、腳印、犯罪行為侵犯的對象、犯罪行為產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獲犯罪嫌疑人的實物和痕跡。物證的特點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屬性、存在狀況等來發(fā)揮證明作用的。物證的客觀性較強,比較容易查實,在證明活動中不僅應用廣泛,而且有其他證據(jù)不能替代的作用。例如,可以提供線索,確定偵查方向,有時借助物證能夠破獲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可以借助物證鑒別其他證據(jù)的真?zhèn)?敦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代罪行等。物證的收集是公安司法機關的重要職責。收集物證主要通過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方法來進行。收集和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宜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物證的照片、錄像,只有經與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真實的,才具有與原物同等的證明力。拍攝物證的照片、錄像,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附有制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物存放何處的說明,并由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所有已經收集到的物證都必須妥善保管,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更不允許毀壞;對于可能產生環(huán)境和精神污染的物證,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保管和處置。案件中的物證能附卷的都應當附卷保存。移送案件時,應當將物證隨同案卷一并移送。
二、書證
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在理解書證的概念時,應當充分注意到,現(xiàn)代先進技術為人們相互之間的往來所提供的手段越來越豐富,誠如人們一般所了解的,書證表現(xiàn)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圖表或符號;形成書證的慣常工具是紙和筆,但并不拘泥于此。
三、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一般是口頭陳述,以筆錄加以固定;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詞,也是證人證言。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所以,證人應當是除當事人以外了解案情,能夠辨別是非并正確表達的公民個人,單位不能作證人。鑒于證人的身份是由于他們對案件情況的感知在客觀上與案件之間形成了相應的證明關系所決定,因此,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辦案人員隨意指定更換;證人本人也不可以僅以個人意見作證或拒絕作證;證人必須親口陳述或親筆書寫證言,除辦案人員制作筆錄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這種“證人不可替代”的特性同時決定了證人作證的優(yōu)先,即當訴訟中的證人身份形成以后,他們將不可以在訴訟中擔任偵查、檢察、審判人員及鑒定人、翻譯人員等。
四、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們的陳述也是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有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是與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觸或耳聞目睹犯罪行為的被害人陳述。這種陳述可以直接指認犯罪過程和犯罪分子的特征,常常是直接證據(jù)。另一種是與犯罪分子沒有直接接觸或耳聞目睹犯罪行為的被害人陳述。這種陳述的內容不如前者豐富和具體。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通常也稱為“口供”。它的內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辯解。
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舉他人犯罪是否屬于這種證據(jù),一般認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舉他人犯罪的性質、內容應當加以適當分析,只有在共犯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舉、揭發(fā)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實時才是口供,否則是證人證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是口頭陳述,以筆錄的形式加以固定。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請求或辦案人員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筆書寫供詞。
六、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作出的書面結論。刑事案件中需要進行鑒定的專門性問題非常廣泛,常見的有法醫(y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書法筆跡鑒定、痕跡鑒定、化學鑒定、會計鑒定、技術鑒定等。
鑒定結論是鑒定人對專門性問題從科學技術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斷意見,而不是對直接感知或傳聞的案情事實的客觀陳述,所以,它不同于證人證言,證人也不能同時兼作鑒定人。如果被指派或聘請的人在訴訟之前已經了解案件的情況,則只能作證人,不能作鑒定人。
七、勘驗、檢查筆錄
(一)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痕跡、尸體等勘查、檢驗中所作的記載。包括文字記錄、繪圖、照相、錄像、模型等材料。勘驗筆錄可以分為現(xiàn)場勘驗筆錄、物證檢驗筆錄、尸體檢驗筆錄、偵查實驗筆錄等。
由于勘驗筆錄是辦案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并運用一定的設備和技術手段對勘驗對象情況的客觀記載,所以,它的客觀性較強,也比較可靠。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固定證據(jù)及其所表現(xiàn)的各種特征,供進一步研究分析使用,以利于發(fā)現(xiàn)和收集證據(jù),確定偵查方向,揭露和證實犯罪人,鑒別其他證據(jù)的真?zhèn)?,認定案件事實。
勘驗筆錄是否全面和準確往往會受到主觀因素和客觀條件的影響,所以,必須經過審查核實后才能發(fā)揮它的作用并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二)檢查筆錄
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生理狀態(tài),而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后所作的客觀記載。檢查筆錄以文字記載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準確、客觀記錄的方法。
人身檢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協(xié)助辦案人員進行。
勘驗、檢查筆錄與鑒定結論是兩種不同的證據(jù),不能混淆。二者的主要區(qū)別有:
(1)勘驗、檢查筆錄由辦案人員制作,鑒定結論則由辦案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鑒定人制作;
(2)勘驗、檢查筆錄是對所見情況的客觀記載,鑒定結論的主要內容是科學的分析判斷意見;
(3)勘驗、檢查筆錄大多是解決一般性問題,鑒定結論則是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
八、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視聽資料是現(xiàn)代高科技發(fā)展的重要產物和先進成果,它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也是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發(fā)展的重要標志之一。
視聽資料具有如下的特點:
(1)形式多樣,直觀性強,客觀實在,內容豐富;
(2)易于保存,占用空間少,傳送和運輸方便;
(3)可以反復重現(xiàn),作為證據(jù)易于使用,審查核實時便于操作;
(4)存在被偽造、變造的可能性;
(5)對技術要求高,伴隨科技發(fā)展的進程而不斷更新、變化。
上述幾種證據(jù)種類是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法定證據(jù)類型,也是詐騙罪定罪所要求的證據(jù)類型,然而對于證據(jù)也是有很多種,你可以根據(jù)上方的證物經行有效的參考。
詐騙罪需要哪些證據(jù)
法律分析: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告人詐騙需要什么證據(jù)
告人詐騙需要的證據(jù)如下:
1、合同或協(xié)議:如果存在與詐騙行為相關的合同、協(xié)議或文件,這些文件可以作為證據(jù)來支持指控。例如,虛假的投資合同、假冒的銷售合同等;
2、 銀行記錄和財務文件:通過銀行記錄、財務文件、支付憑證等可以追蹤資金流動,證明被告人從被害人那里獲取了財務利益;
3、 通信記錄:包括電子郵件、短信、社交媒體消息等的通信記錄可以顯示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溝通和交流,以及虛假陳述或欺騙性言論;
4、 證人證言:受害人或其他目擊者的證言可以提供對被告人的行為和意圖的直接觀察和證明;
5、 物證:包括虛假文件、欺騙性廣告、偽造的證據(jù)等可以提供對被告人欺騙行為的物質證明;
6、 專家鑒定: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專家對文書、簽名、技術或經濟問題進行鑒定,以提供專業(yè)意見和證據(jù)。
涉嫌詐騙一般處理方式如下:
1、行為人意識到自己涉嫌詐騙犯罪時,應當主動就近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相關情況,積極主動配合辦案機關做好退贓、退賠工作。
2、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因此,犯了詐騙罪之后應該自首并配合辦案機關做好退贓、退賠工作,以爭取從寬處罰。
詐騙罪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xiàn)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綜上所述,依據(jù)我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遇到詐騙的,應及時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報案或控告,交由國家機關對該詐騙案件進行處理;如經查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詐騙了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即構成詐騙罪,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起訴詐騙需要什么證據(jù)
起訴詐騙證據(jù)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證據(jù)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案發(fā)后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fā)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占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fā)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再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對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起訴詐騙證據(jù)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證據(jù)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案發(fā)后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fā)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占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fā)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再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對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