頸椎內固定手術傷殘鑒定等級(頸椎內固定手術傷殘鑒定等級標準)
頸椎工傷傷殘鑒定標準
法律分析:針對頸椎工傷鑒定標準,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具體如下:一級:器官缺失或完全喪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醫(y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fā)癥。
法律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jù)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內固定手術算幾級傷殘
如果發(fā)生工傷造成骨折,需要進行內固定手術的,可以被認定為九級傷殘。
法律依據(jù):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
5.9九級 5.9.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tài)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y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y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9.2九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九級。 14)1~2節(jié)脊柱內固定術;23)四肢長管狀骨骨折內固定或外固定支架術后;24)髕骨、跟骨、距骨、下頜骨、或骨盆骨折內固定術后;
頸椎損傷傷殘鑒定標準
頸椎損傷傷殘鑒定標準:4.6.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六級)4.7.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七級)4.8.3 a.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八級)4.9.3 a.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九級)4.10.3 a.頸椎或腰椎畸形愈臺,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十級);賠償標準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農村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shù)×賠償年限2、殘疾輔助器具費=適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3、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4、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撫養(yǎng)年限5、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shù)6、醫(yī)療費賠償金=診療費+醫(yī)藥費+住院費+其他7、誤工費=誤工月收入×誤工時間8、護理費=交通事故發(fā)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shù)。根據(jù)具體的傷情程度確定等級,在賠償?shù)臉藴噬暇鸵鶕?jù)具體的等級數(shù)來進行確定。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頸椎手術打了六根釘算幾級傷殘
很可能是八級傷殘,椎體壓縮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小于1/2者一般是九級;大于1/2者屬于八級。
根據(jù)《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
5.8八級
5.8.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tài)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y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8.2八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八級。
13)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穩(wěn)定性骨折;
5.9九級
5.9.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tài)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y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y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9.2九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九級。
12)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小于1/2者;
工傷頸椎前路手術內固定,頸脊髓變性可評幾級傷殘
根據(jù)描述至少可以判定為九級傷殘,具體結果以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為準。
依據(jù)《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提出申請〕職工發(fā)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第九條 〔提交材料〕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和復印件,完整有效的病歷;
(四)職工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頸椎部位,內有固定物,能鑒定傷殘等級么
至少可以評定為十級傷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tài)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y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y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2)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