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2024年新規(guī)定離婚彩禮退還(婚姻法2023年新規(guī)定離婚彩禮退還)
2023離婚彩禮退還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關于離婚彩禮退還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離婚彩禮退還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
1、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二、“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問題
(1)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這是婚姻法設立的離婚救濟制度,是對離婚可能引起的消極后果的一種補救措施,旨在保護弱勢群體,體現(xiàn)撫弱濟貧的社會主義道德要求。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又作出婚前給付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在離婚時可要求返還所送彩禮的規(guī)定。那么,生活困難方是否既可以要求另一方給予幫助,又可要求返還彩禮呢?對此持肯定態(tài)度。
首先,這是兩種不同且并行不悖的制度。前者是一種救濟措施,其既是人與人之間互幫互助的體現(xiàn),又是夫妻之間互相扶養(yǎng)的法律義務在婚姻關系解除后的合法延伸。后者則是一種返還請求權,是基于結婚目的落空而產生的請求權。
其次,兩者的請求權主體有所不同。前者只限于夫妻中的一方而已,不再涉及其他人。而對于返還彩禮的請求權主體,如前所述,可以為當事人的父母。所以,困難一方在提出返還彩禮的要求后,不妨礙其請求另一方給予一定的幫助。當然,這里的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是有條件限制的:
第一、提供幫助一方要有負擔能力,一般要在該方的能力范圍之內;
第二、幫助有時限性,生活困難應是在離婚時就存在的困難,而不是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請求,而且在其另行結婚后,就應停止對其進行救濟。
(2)在我國,雖然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但合法的婚姻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故如果要求返還彩禮一方對婚姻的破裂存在過錯,而另一方并無任何過錯,雖然請求方存在生活困難,也無須再支持其返還請求。
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jù)。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