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的保護怎么規(guī)定的呢
法律規(guī)定中對債權人的保護有哪些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代位權成立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于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2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fā)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六)法律規(guī)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誰知道《企業(yè)破產法》如何體現公平保護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公平原則主要體現在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兩個方面。
對債權人而言,公平原則以方面要求對在實體法上具有相同性質的債權人做到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從而體現破產法律面前任何主題一律平等的原則;另一方面又要求對在實體法上具有不同性質的債權人之間做到區(qū)別對待,形成先后次序,從而體現實體法的原則精神和價值追求。
對債務人而言,公平原則主要有兩個方面的要求,其一為在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的前提下,同時兼顧對債務人合法權益以及再生能力的維護,這體現在債務人享有破產申請權,
破產和解權,破產重整權等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其二為對各種不同類型的債務主體規(guī)定相同的破產原因,這主要體現在新企業(yè)破產法取消了以前對于不同的企業(yè)法人實施不同破產原因的做法而取而代之以對所有的企業(yè)法人
,不論其是否是全民所有制的企業(yè)法人,都適用統(tǒng)一的破產原因。
破產保護與破產的區(qū)別是什么啊?
破產和破產保護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主要的區(qū)別是是否能夠繼續(xù)運營。
破產保護和破產區(qū)別如下:
1、定義
破產保護(bankruptcy protection) 破產保護是指不管債務人是否有償付能力,當債務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債權人強制向法院提出破產重組申請后,債務人要提出一個破產重組方案,就債務償還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減損某些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作出安排。
這個方案要給予其一定的時間提出,然后經過債權人通過,經過法院確認,債務人可以繼續(xù)營業(yè)。這就是重整的概念,在中文中又叫破產保護。
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制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制度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
破產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但人們有時也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繼續(xù)經營亦叫做破產。
2、目的
破產保護的核心,是為重組融資創(chuàng)制了一種特殊的清償優(yōu)先級,在缺乏這一優(yōu)先級時,重組者通常面臨一對矛盾:重組得以進行,必須獲得新的融資來維持企業(yè)營運,并支付資產切割、結構調整、業(yè)務重組、雇員遣散等重組步驟所產生的高昂費用。
但是很少有人敢把錢借給瀕臨破產的企業(yè),特別是當它的資產多半都已抵押出去之后,除非這個新的債權人在清償順序中被允許“加塞”,這一點,在傳統(tǒng)民法中是做不到的。
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為保護多數債權人和兼顧債務人的利益,而由法院對債務人的總財產進行分配的一種程序。破產程序又稱為概括執(zhí)行或總執(zhí)行,其目的在于一舉解決所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清償關系,因而它具有清算程序的性質。
3、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試行)》第一章第三條中規(guī)定企業(yè)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公用企業(yè)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yè),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二)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企業(yè)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并且經企業(yè)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序。
擴展資料:
破產的主要特性:
破產是債權實現的一種特殊形式
破產是在特定情況下運用的一種償債程序
破產的目的是為了公平的清償所欠債權人的債務
破產是在法院的監(jiān)督和指揮下完成的債務清償程序
破產程序具有總括強制程序的特征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破產保護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破產
企業(yè)破產案件中銀行如何保護債權 詳細?0?3
企業(yè)破產案件中銀行如何保護債權 在企業(yè)的破產程序中,銀行債權人的利益由于種種原因未得到充分保護。從法律的角度看,商業(yè)銀行如何通過自身努力來規(guī)避貸后債權喪失或過期而帶來的信貸風險?從實際情況看,銀行可以從債權申報、對債權審查的異議和監(jiān)督、優(yōu)先考慮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共同設立債權人維權聯盟、對破產財產變價程序的監(jiān)督、積極行使撤銷權、追究保證人的責任、追究破產企業(yè)出資人責任、否認破產企業(yè)獨立法人資格等九個方面來逐步完善。 一、破產重組時,銀行債權人往往是“待宰的羔羊” 在實際信貸中,走到企業(yè)破產清算程序,往往意味著銀行的信貸回收策略的失敗。因為在多數破產案件中,商業(yè)銀行均是債權人,甚至是最大的債權人。一旦企業(yè)破產清算后,銀行債權人只能按《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債權清償順序受償,至破產程序終結后未獲受償的部分,將免除債務人清償義務。因此,破產程序是銀行債權保護的最后一道屏障。由于銀行監(jiān)管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商業(yè)銀行對破產制度的認識不足,商業(yè)銀行對企業(yè)破產缺乏足夠的有效應對策略,甚至束手無策。因此,銀行債權的保護需要主動積極,越早越好。 二、銀行保護債權有九大利器 (一)注意債權申報 債權申報是債權人參與破產案件的核心問題。銀行債權人在債權申報時應該特別注意申報的時間和申報的范圍及其事項。 1、申報的時效性 《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作為債權人的商業(yè)銀行,應當盡量在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盡管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債權人未在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未及時申報債權將產生如下不利后果:在補充申報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補充申報債權人補充分配;補充申報的債權未得到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前,不得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程序行使表決權等權利;補充申報債權人還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發(fā)生的費用。因此,作為債權人的商業(yè)銀行一定要在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內及時申報債權,以保證其順利參加破產程序和破產分配。如銀行債權人確實存在客觀障礙無法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完成債權申報的,至少也應當在第一次破產財產分配前及早完成債權申報,以免銀行利益損失擴大。 2、申報的范圍及事項 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范圍除了包括債權本金、利息之外,還包括在債務人破產之前為清收債權支付的其他相關費用,如墊付的訴訟費、執(zhí)行費等費用。債權人申報的債權金額應當做到準確無誤。 債權人申報的事項在債權申報書中要特別說明的事項包括:1、該債權是擔保債權還是普通債權,即該債權是否具有財產擔保,對銀行來講是否享有抵押權,如果有抵押權是否有權行使抵押權,或者是否放棄行使抵押權。2、該債權是否為連帶債權,其他連帶債權人的信息。 3、提供充分確鑿的申報材料 為防止債權得不到最終確認,商業(yè)銀行應根據《企業(yè)破產法》和人民法院規(guī)定的債權申報要求提供債權申報材料,具體為:1、以書面形式申報債權。銀行債權人在申報債權時,應當向管理人提交書面的債權申報書,以及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證明債權人申報主體資格的資料。債權申報書應當載明債權人的名稱、地址、債權的數額和發(fā)生的依據、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債權清償的期限等有關情況。如果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須特別說明。2、提交有關債權成立、變更、擔保等方面的證據。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資產評估報告書等。3、提供預提貸款利息明細賬,準確計算申報債權額。要書面明確債權本息的構成,分筆確定債 權利息起止日、計息天數、適用的利率等。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停止計息,即計息截止日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日之前一日。 (二)對管理人債權審查的監(jiān)督及異議權 銀行債權人提交的債權申報材料向管理人提交后,管理人將對債權人所申報債權進行審查確認,并向債權人發(fā)出債權審查意見書。銀行債權人在接到管理人審查意見書后,對管理人審查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債權人因此提起的訴訟依法應當繳納訴訟費。因此,在銀行債權人對管理人審查認定結果有異議的情況下,我們通常建議銀行債權人先行提交異議書并同管理人進行溝通。管理人在接到異議書后,一般會做出復核意見。如銀行債權人對管理人的復核意見仍然有異議或者管理人怠于履行義務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銀行債權人的訴訟風險。 影響破產債權清償率的有二大因素:破產債權額和破產資產額。因此,銀行債權人為保障債權人自身權益,不僅應關注對自身債權的審查情況,同樣應當監(jiān)督管理人對其他債權的審查認定情況。就破產債權而言,管理人在審查債權時,一般會確定債權審查的原則。不同的債權審查原則,會導致不同的債權審查結果,并最終影響債權受償率。因此,作為債權人的商業(yè)銀行應了解管理人確定的債權審查原則是否合法、公平。除擔保債權、普通債權外,商業(yè)銀行還應了解破產企業(yè)的職工債權、稅收債權情況,關注其是否被過高認定。如果發(fā)現 存在其他債權被過高認定的情況,銀行債權人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異議,與管理人私下進行協商,聽取管理人的解釋。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該筆債權被認定過高,亦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優(yōu)先考慮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 《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比绻虡I(yè)銀行對破產企業(yè)發(fā)放的貸款有相應的財產抵押、質押擔保的,應優(yōu)先考慮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同時,還應注意到,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用債務人財產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是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 (四)同其他債權人共同建立債權人維權聯盟 盡管《企業(yè)破產法》設立了債權人會議制度,并賦予債權人會議一定的職權。但債權人會議終究還是一個會議機構,且在債權人會議召開時才開始行使其職權。因此,債權人會議作用是有限的。而債權審查、資產評估等涉及債權人權益的重要事項在債權人會議之前就已經開始并確定,并且在債權人會議上,限于信息、能力有限,債權人一般只關注自身的債權情況,難以對整個債權申報情況、資產評估情況作出評價。因此,債權人會議并不能充分保護債權人利益。為避免過分依賴債權人會議的弊端,作為債權人的商業(yè)銀行應自進入破產程序后,不僅應關注自身的債權申報情況,還要關注債權申報審查、資 產評估的整體情況。為能夠對管理人施加一定的影響,獲取盡可能多的信息,作為債權人的商業(yè)銀行在債權人會議前就應該同其他債權人聯合起來,共同建立債權人維權聯盟,并了解彼此債權被審查認定的情況,監(jiān)督管理人的日常工作以及破產程序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如果銀行債權人是破產企業(yè)的主要債權人,還有可申請人民法院指定為債權人會議主席。 (五)銀行債權人對破產財產變價程序的監(jiān)督 《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另有決議的除外?!睆倪@一條款可以看出,破產財產的處置以債權人意思表示為基本原則。銀行債權人對破產財產變價程序的監(jiān)督,要重點審查評估報告是否合法以及破產財產處置是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破產重整案件中,很多情況下,破產企業(yè)的資產并不變現,而是通過評估來確定其價值。重整利益相關方有時會故意低估資產的價值,確定一個低的破產清算清償率,然后在此基礎上適當提高破產重整清償率,以便讓債權人順利通過重整方案。這也是在許多破產重整案件中,債權人對資產評估“腹誹”的緣故。為防止清償率被低估,銀行債權人應了解破產財產的評估方法,必要時銀行債權人可要求管理人另行聘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此外,商業(yè)銀行提供貸款時往往會要求企業(yè)提供擔保。在企業(yè)進入破產程序后,對破產企業(yè)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商業(yè)銀行,對 該特定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但是,當擔保物的價值低于依法確認的債權額時,商業(yè)銀行未受償的債權部分就作為普通債權處理。為防止擔保物被低估,商業(yè)銀行應了解擔保物的評估方法,并與辦理抵押時的評估方法進行比較,進而掌握破產企業(yè)的資產評估是否公平合理。 (六)積極行使撤銷權問題 《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一)無償轉讓財產的;(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五)放棄債權的?!钡谌l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弊鳛閭鶛嗳说纳虡I(yè)銀行,應了解有無法撤銷情形,并要求管理人就此出具專項意見,盡量保全和擴大供清償的破產企業(yè)財產。 (七)追究保證人的責任 在保證擔保中,若被保證人破產,則商業(yè)銀行作為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追償,以實現其債權。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1、在一般保證擔保的情況下,商業(yè)銀行參與了破產財產分配后,其未受清償的債權 部分,仍可以依法向保證人追償。2、在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情況下,商業(yè)銀行既可以先參加破產程序,申報全部債權并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然后就不足清償的部分向保證人追償(這與一般保證擔保的處理情況相同);也可以在獲知被保證人破產的情況后,及時通知負有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要求保證人承擔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責任。這樣就由保證人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參與被保證人破產財產的分配,銀行就不直接參與破產程序。 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xù)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在破產企業(yè)終結破產程序后,商業(yè)銀行應就未受清償的債權,要求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承擔清償責任。 (八)追究破產企業(yè)出資人責任 銀行債權人應關注是否存在破產企業(yè)出資人虛假出資或出資未到位。對于存在破產企業(yè)出資人虛假出資或出資未到位的,出資人有義務補足其出資額,銀行債權人應督促破產管理人予以追討,這樣就增加了破產財產,提高了清償率。 (九)否認破產企業(yè)獨立法人資格 對于實施破產欺詐的,要積極研究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實質合并制度或衡平居次等制度,遏制非法交易及破產欺詐行為。如果債務人的破產是由母公司的操控造成,銀行債權人應綜合權衡破產企業(yè) 與母公司的財產狀況,如果否認破產企業(yè)的獨立法人資格能夠提高債權清償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否認破產企業(yè)的獨立法人資格,防止破產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