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署名權的表現(xiàn)(侵犯署名權的法律責任)
侵犯他人的署名權包括哪些方面
摘要:一個人的署名權對于他自己來說是十分寶貴的,但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卻經(jīng)常發(fā)生一些署名權被侵犯的事情,與此同時,我們國家的法律在這方面也是有嚴格的法律規(guī)定。那么侵犯他人的署名權包括哪些方面?署名權和著作權的關系是怎樣?下面為大家簡單講解一下。署名權是什么意思
署名權作為著作人身權的一項權利,各國法律都有規(guī)定。對于什么是署名權,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中國著作權法的第十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第二種觀點認為署名權是指作者在自己創(chuàng)作的作品及其復制件上標記姓名的權利,又稱姓名表示權。
第一種觀點,將署名權與作者身份權聯(lián)系在一起,容易使人誤將署名權等同于作者身份權。第二種觀點注意到了署名權與作者身份權的區(qū)別,準確地把握了署名權的實質,即在作品及其復制件上標記姓名的權利,而不管這種標記出于什么目的。
侵犯他人的署名權包括哪些方面
1、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發(fā)表其作品的。
2、未經(jīng)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chuàng)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chuàng)作的作品發(fā)表的行為。
3、沒有參加創(chuàng)作,為謀取他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為。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為。
署名權和著作權的關系
著作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chǎn)權,是一種極為復雜的民事權利,客觀上已經(jīng)成為最復雜、最深奧的法學分科之一。而署名權便是這種復雜民事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署名權作為著作人身權的一項權利,各國法律都有規(guī)定。
理解署名權注意要點
署名權主體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創(chuàng)作作者的自然人。根據(jù)中國著作權法的第11條、第17條的規(guī)定,作者有三種情形:
1、創(chuàng)作作品的自然人。
2、被視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3、由委托合同明確約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作者這一概念也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的作者不僅包括一切文學、藝術、音樂、戲劇或科學作品的創(chuàng)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或廣播組織;狹義的作者僅包括進行文學藝術、音樂或戲劇作品的創(chuàng)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為作者要由各國法律甚至國際公約來規(guī)定。
另外,署名權與著作權主體也是兩上不同的概念,這是因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權主體。著作權包含有多種權利,其主體情況復雜,作者僅是著作權基本主體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權主體還包括繼承人、國際組織等。署名權可以獨立于著作權其他權利而成為作者單獨享有,故署名權主體并不等同于著作權主體。
署名權的客體,主要有“作品說”與“人格利益說”兩種。同意“人格利益說”。因為按照通說,人格權所要維護的是某種人格利益,署名權雖然屬于民法上的人格權而不屬于身份權,其理所當然應以某種利益為客體。但這種客體又是什么呢?應是“作者與作品的聯(lián)系”,具體地講就是作者對自我身份的公開進行控制。這體現(xiàn)了作者對其身份是隱瞞還是公開以及隱瞞或公開方式程度的意志自由隱私利益。
侵犯署名權的情形
法律主觀:
侵犯他人的署名權包括哪些方面
1、未經(jīng)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chuàng)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chuàng)作的作品發(fā)表的行為。 2、沒有參加創(chuàng)作,為謀取他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為。 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七條 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侵犯署名權的表現(xiàn)
法律主觀:
1、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作者決定不署名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在作品上使用作者姓名,屬于侵犯了作者的姓名權的表現(xiàn); 作者的作品被署上了他人的姓名,也是署名權被侵犯的表現(xiàn),署名權包括了禁止未參與創(chuàng)作的人署名為作者的內(nèi)容。 2、在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世界 知識產(chǎn)權 組織編輯的《伯尼爾公約指南》,認為確認作者身份權中包括了禁止假冒他人在非作者的作品上署上作者姓名的權利。 在非作者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就是意圖通過混淆作者的身份,并以此獲得利益。這種行為可能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權,還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并且會誤導作品的讀者,擾亂正常的文化市場秩序。
法律客觀:
《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 (一)發(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shù)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fā)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xiàn)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guī)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
署名順序的變更是否侵犯署名權
法律分析:不侵犯。侵犯署名權的行為:
1、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作者決定不署名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在作品上使用作者姓名,屬于侵犯了作者的姓名權的表現(xiàn)作者的作品被署上了他人的姓名,也是署名權被侵犯的表現(xiàn),署名權包括了禁止未參與創(chuàng)作的人署名為作者的內(nèi)容。
2、在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
(一)發(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fā)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xiàn)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等的權利(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十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侵害作者署名權,在法律上有什么相關規(guī)定?
署名權屬于著作權,是著作權下的一種人身權,是用來證明誰是作者的重要權力,有專屬性,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消逝,即署名權的保護期限是不受時間限制的,是受到法律永久保護的。從署名權的具體權利內(nèi)容來看,分為支配權,禁止權,請求權。支配權指作者有權決定署名的方式。禁止權指作者有權禁止他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有權禁止他人改變,割裂,破壞,混淆作品與真實作者之間的聯(lián)系。請求權包括兩方面的內(nèi)容,一方面是主動或請求確認作者身份。另一種是主動或請求確認他人無作者身份,即不得在作品上署名 。犯侵署名權的方式包括:刪除,替換,增加,混淆。刪除是指直接將作者的署名刪除;替換指將作品中原作者的名字替換為其他人的名字;增加是指改變作者在其作品中的署名方式;混淆是指故意割裂作品與作者之間的聯(lián)系,導致社會公眾的行為(使社會公眾誤認為照片中的人就是作者本人,從而割裂了作品與原作者的聯(lián)系)。在特定的情況下,若確實不易署名或不署名不會損壞作者地其他利益的,署名權應當受到限制。以下三種情況下,沒有署名不會造成侵犯署名權:1.合同明確約定。2.尊重作者署名方式(作者沒有特別聲明的情況下,且作品上確實沒有署名)。3.不損害作者利益(如將他人作品作為郵票或手機鈴聲使用,這些因特殊的使用方式而不著名的行為不會被認定為侵犯署名權)。對于侵犯署名權,應該依據(jù)實際情況依法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