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坐牢怎么解除抵押(債務還清后債權人不解除抵押)
房子抵押貸款本人坐牢了怎么辦
法律分析:人坐牢后,個人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協(xié)商,申請延期還款。如果借款人拒絕償還貸款,貸款機構可以找到共同借款人或其財產繼承人要求償還貸款。如果這些人均拒絕償還貸款,貸款機構可以憑借之前的貸款合同,向當地法庭起訴借款人,一旦法庭判決借款人敗訴,貸款機構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借款人還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應當清償。 暫時無力償還的, 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抵押權解除的法律規(guī)定
法律主觀:
一、抵押權的法律規(guī)定
《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權
第一節(jié) 一般抵押權
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抵押財產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條【浮動抵押】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xiàn)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yōu)先受償。
第三百九十七條【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規(guī)則】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guī)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條【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限制】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抵押的財產范圍】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四百條【抵押合同】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零一條【流押】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
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guī)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動產抵押的效力】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條【 動產抵押權無追及效力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第四百零五條【 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系 】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第四百零六條【抵押財產的處分】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零七條【抵押權處分的從屬性】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八條【抵押權的保護】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第四百零九條【抵押權及其順位的處分】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xié)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的實現(xiàn)】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協(xié)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xié)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xiàn)方式達成協(xié)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一十一條【浮動抵押財產的確定】依據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fā)生時確定:
(一)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實現(xiàn)。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
(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xiàn)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二條【抵押權對抵押財產孳息的效力】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一十三條【抵押財產變價后的處理】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一十四條【數個抵押權的清償順序】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guī)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四百一十五條【抵押權與質權的清償順序】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第四百一十六條【動產購買價款抵押擔保的優(yōu)先權】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第四百一十七條【抵押權對新增建筑物的效力】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xiàn)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
第四百一十八條【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實行效果】以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依法抵押的,實現(xiàn)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存續(xù)期間】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第二節(jié) 最高額抵押權
第四百二十條【最高額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第四百二十一條【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轉讓】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條【最高額抵押合同條款變更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xié)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是,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第四百二十三條【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fā)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六)法律規(guī)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四條【最高額抵押權的法律適用】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jié)規(guī)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
二、 動產抵押權是否需要登記
民法典規(guī)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三百九十五條【抵押財產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三、擔保物權與抵押權有什么區(qū)別
1、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2、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或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占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的價金優(yōu)先受償。他可以申請法院變賣抵押財產抵償其債權;如有剩余應退還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債務人繼續(xù)追索。但對不能強制執(zhí)行的財產不能設定抵押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協(xié)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xié)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xiàn)方式達成協(xié)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法院能不能強制解除抵押權
抵押房屋可以被強制執(zhí)行,雖然法律規(guī)定如果抵押人無第二住所只能查封不能強制執(zhí)行,但是現(xiàn)實中都會在抵押時提供第二住所證明的。對于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債務人放棄或者延展其到期債權,以致不能清償其債務,并且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已經造成了損害;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又無其他財產清償到期債務,可能會影響到債權人實現(xiàn)其債權等。司法拍賣的車輛有抵押的,法院可以對車輛進行拍賣,但拍賣所是的款項優(yōu)先償還質權人的債權,然后再償還其他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人民法院對被執(zhí)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后,其余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zhí)行人的債權。抵押的無證財產可以強制執(zhí)行。抵押人拒絕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規(guī)定的義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抵押人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為抵押人及其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和日用品??梢詮娭茍?zhí)行。人民法院采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yè)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p>
債權人坐牢如何處理債權人坐牢應該怎么辦
債權人坐牢,所欠的債務繼續(xù)有效,債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義務,債權人坐牢不影響債權債務合同的有效性,債務人也不能因為債權人坐牢而不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huán)境和破壞生態(tài)。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在刑事詐騙案件中債務人的財產被抵押了怎么處理?
首先要確認,債務人在起訴前,如果通過虛增債務的方式抵押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財產抵押行為。
其次,法律規(guī)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所以,要去法院申請撤銷債務人的不當抵押。
抵押擔保合同解除流程怎么走
抵押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而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協(xié)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xiàn)的協(xié)議。解除抵押擔保合同需出現(xiàn)約定或法定的事由才行,擔保人依照約定或法定的事由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合同自該通知書到達對方當事人時解除。對方當事人有異議的,在約定異議期間內,沒有約定的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辦理。以上就是律師對解除抵押擔保合同條件的相關知識的講解,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