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插足他人婚姻的小三法院一般不會對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因為單純插足他人婚姻的行為不是違法犯罪行為,小三最多只會受到道德的譴責。但是如果小三插足他人婚姻的行為是在外與有配偶者登記結(jié)婚或是二人以夫妻名義在外同居,那法院就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控訴,以重婚罪依法追究小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yōu)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guān)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guān)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