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被告不同意離婚時,是判決準予離婚還是不準予離婚為妥?聚法律師團隊認為,除非提出離婚的原告當事人存在婚姻法規(guī)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情形外,法院應盡量準予原告的離婚請求。而以上存在過錯情形下的原告方,常常出于達到離婚的目的而刻意制造上述過錯行為,法院不能單憑婚姻關系中原告方存在過錯行為而簡單予以離婚認定。比如:原告方故意對被告遺棄逃避撫養(yǎng)責任的情形,法院有可能出于保護被遺棄方的考慮,而判決維持婚姻關系;
二、非過錯情形下,因為分別生活在兩國的婚姻當事人即使只有一方提出離婚,往往是由于長期分居缺乏感情交流和共同生活、以及出國后一方的境遇、生活、工作環(huán)境有了巨大的變化所致。如果地域的距離無法拉近,國與國的差距無法消除,在國內的一方又無法共同赴外,離婚將成為必然。法院早日判決準予離婚,將減少雙方當事人的訟累和精神痛苦,也是給予公民更大的婚姻自由;
三、此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分居在國內和國外,子女有可能在國內,也可能在國外,為了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正常學習,以及考慮執(zhí)行的實際可能性,子女一般由與子女實際生活的一方撫養(yǎng)為妥。但是如果該當事人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情形的則除外。如果子女已年滿十周歲,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為宜;
四、各國法律規(guī)定的離婚要件大體上思路一致,只是在具體條文規(guī)定上對離婚條件的側重點有差異,而這些差異尤其要求律師在處理相關案件時充分考慮。比如:加拿大,該國的一般離婚案,都以婚姻破裂為理由,而只要存在分居一年的事實就可以婚姻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香港則不同,雖然也認可分居一年即可申請離婚,但同時要求分居事實必須得到被訴方的認可;而分居兩年的情形則沒有此項限制;
五、關于財產(chǎn)的審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對于國外一方當事人的財產(chǎn)無法審查的問題,容易導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不公正。在國內的當事人確實難以了解并提供在國外配偶的財產(chǎn)情況。即使申請法院調查,目前法院直接到國外去調查取證也并不可行。對此聚法律師團隊建議如此處理:
1、既然在國外的當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必須提交當事人本人書寫的授權委托書,并應當經(jīng)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那么,法院可要求該當事人在認證授權委托書的同時,向使領館出具可靠的資產(chǎn)證明,并由使領館審核;
2、可以根據(jù)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當?shù)胤ㄔ捍鸀檎{查國外當事人的財產(chǎn)狀況。隨著我國加入世貿(mào)組織,與外國法院互相委托調查的司法協(xié)助不僅更具操作性,而且相信將來會越來越頻繁。在查明財產(chǎn)的情況下,對于此類離婚案件中財產(chǎn)的分割也與普通離婚案件有所不同。法官應當考慮雙方當事人分居在國內外的實際情況,按照各自生活、工作的需要,合理分割,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chǎn)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多得財產(chǎn)的一方應補償另一方。在夫妻共同房屋等不動產(chǎn)的處理上,一般應歸并給在所在國的一方當事人所有。